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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个小案例 | 民事习惯能否成为裁判依据?
民
事
习
惯
能否成为裁判依据
NEWS
近日
莲湖法院审结了
一起遗嘱继承纠纷
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与民事习惯
一锤定音实现定分止争
双方服判息诉
案件取得了
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1
案件经过
张某与刘某婚后生育大女儿张某英、二儿子张某伟、三儿子张某斌三个子女。张某伟、张某斌在西安市某城中村居住,二人各有宅基地一处,各自出资建房。张某生前与两儿子签署分家协议,载明“两儿子自此独立生活,各自承担家庭责任,张某伟赡养父亲,其房屋有9间归父亲,张某斌赡养母亲,其房屋有9间归母亲,房租暂由儿子收取补贴家用。”
张某去世后,刘某与张某斌一家共同生活,并与三子女签署协议,约定“两儿子的房屋各有九间归母亲,两儿子每月从房租中给母亲500元生活费,其余补贴家用。”期间刘某患病多次就医,张某斌夫妻承担医疗费,并聘请保姆照顾老人。后张某斌去世,其妻陈某返回娘家暂住。陈某离家后,张某伟书写遗嘱让刘某签字,并请两名村民见证,遗嘱载明刘某自愿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张某伟、张某英继承。几天后陈某返回家中,继续赡养刘某。
2021年刘某去世,张某英、张某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母亲房产。陈某辩称,案涉9间房屋系其与张某斌夫妻二人出资建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协议是为了让老人安享晚年,并非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张某伟书写遗嘱让老人签字,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张某英、张某伟未赡养刘某,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无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英、张某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02
法官说法
01
民事习惯能否成为裁判依据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张某斌夫妻出资建设,张某与两儿子签署分家协议,约定张某伟赡养父亲,张某斌赡养母亲,二人分别提供房屋供老人居住,拿出部分房租供老人生活,符合我国民间居家养老的一般民事习惯,该民事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分家协议应为家庭成员依据民事习惯而订立的赡养协议,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02
代书遗嘱在什么情形下
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刘某的遗嘱,系张某伟代写后让在场人员签字形成,张某伟作为继承人代写遗嘱的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根据遗嘱见证人的证言,刘某因担心儿媳陈某不赡养自己而立下遗嘱,并声明如陈某赡养老人,遗嘱便不发生效力,故该遗嘱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合证据材料,陈某履行了赡养义务,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呼吁
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目前仍然是我国居民养老的主要模式,莲湖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将分家协议、赡养协议等放在个案中进行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有效维护了家庭安定团结。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要弘扬传统美德,做孝老爱老的倡导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做孝老爱老的践行者,不断树立孝老爱老的时代新风尚。
供稿:赵海涛
原标题:《每周一个小案例 | 民事习惯能否成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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