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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例

2022-07-15 16: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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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层出不穷,但是为贯彻高检关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少捕慎捕理念,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蒋某、王某海二人系上扬警用器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2020年3月-2020年8月期间,二人为了上扬警用器材公司可以少缴税款,共谋在没有实际交易货物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同时,指使下属员工杨某通过C公司供应商林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买卖合同、虚构交易流水、支付不真实开票费等手段,从赵某光(已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物流公司、机械制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余份,税额累计人民币40万余元,后A公司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税务机关处抵扣了税款。

蒋某、王某海、杨某、林某分别于2020年10月2日、5日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并且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扬警用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2021年2月8日,肇庆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以上扬警用器材公司及蒋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地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A公司及蒋某、王某海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1月6日,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A公司及蒋某等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了检察意见。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万余元,公安机关对杨某、林某等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万元。

律师辩护要点: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系小型民营企业,蒋某、王某海等四人虽实行虚开行为,但对国家税收未造成太大损失,且均表示认罪认罚,A公司也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应该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贯彻对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的政策,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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