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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022-07-21 18: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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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说民法典

主讲人: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副部长

内容详情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物权编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签署书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一般需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原标题:《学习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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