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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解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22-07-22 1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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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信息网络犯罪发展快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呈高发多发趋势。从办案实践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技术高端化、犯罪多元化、组织严密化、手段隐蔽化、追赃难度大等特点,治理难度不断增大。此次,谯城区人民法院本次公布4起相关案例,涉及诈骗、帮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类型,旨在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警惕广大市民远离上当受骗,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营造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

★一、高某某等五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党顺某、党东某四人分别冒充“消防队领导”、“供货商”、“生产厂家”等身份在亳州市谯城区内实施电信诈骗,诈骗所得的定金再通过“洗钱人”的转款操作获得现金。被告人党顺某伙同高某某、徐某某、党顺某从河南省鹿邑县至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涡河旁边河堤上,上述四人分别冒充“消防队领导”、“供货商”、“生产厂家”等角色,以帮忙处理消防队的旧发电机及帮忙购买新的发电机为理由骗取被害人定金。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电信诈骗赃款的情况下通过束埔寨“洗钱通道”史某某(在逃)的多次转款操作,将被害人被诈骗的定金中的转到被告人易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易林海在明知是电信诈骗赃款的情况下将赃款取出。后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多次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并通过被告人易某某获取现金。

【裁判结果】

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党顺某、党东某结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易某某在他人指使下,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帮助提取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U盾、手机卡从事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含U盾)、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经其朋友胡某某(在逃)的介绍出售给胡李某和季某某(另案处理),季某某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两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赃款,流水数额达人民币三百余万元,其中刘某某被诈骗款中的五万元流入李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裁判结果】

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份,“小五”在微信朋友圈内散布消息称可以帮人用营业执照“办理贷款”,张某某以一千元一套的价格为“小五”介绍客户,赚取中介费。后张某某将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和手机号码通过手机发给了“小五”,并让袁某某三人把办理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资料以一套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他们,三人表示同意。后袁某某三人在河南省郸城县办理郸城县微茹家纺店、郸城县袁博家纺店、郸城县勃兴服装店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后,交于“小五”。张某某将袁某某三人在安徽省亳州市办理的亳州市倾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亳州市工泰商贸有限公司、亳州致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资料出售给“小魏”。

【裁判结果】

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朱某某等四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孟某某、金某某、谢某某等人多次在合肥、亳州等地民宿以及轿车内架设“络漫宝”等设备帮助上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71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等的家人分别将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100元上缴本院。

【裁判结果】

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金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一百元,上缴国库。

原标题:《【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解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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