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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打官司却被惩戒,“假”代理人面临真处罚
诉讼非儿戏
想要帮人打官司
也得有资质
依法代理、诚信代理是根本
7月13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宁某某以及案外人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据了解,炎陵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受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时,原告的“代理人”宁某某既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其以公民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且在开庭当天提交了带有社区印章的两份材料,一份为宁某某与原告居住在同一小区的证明,一份为推荐宁某某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社区推荐函。
但主审法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上述两份材料落款时间一致,印章颜色深浅却有差异,为谨慎起见,主审法官联系社区进行核实,社区却表示只出具了证明,但未出具推荐函。主审法官发现该份社区推荐函为虚假材料当庭调查,旁听席的黎某某(原告的朋友)和宁某某均谎称虚假推荐资料是黎某某一人伪造。法官当庭依法取消了宁某某的代理资格,责令宁某某退出原告席。后经庭后核查,推荐函的落款社区公章是宁某某和黎某某商量后到某广告店电脑合成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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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宁某某明知推荐资料是伪造的,仍向法院提交并参加庭审活动,且在本院核查时不如实陈述,其行为已妨碍案件正常审理。案外人黎某某在办理上述社区推荐资料被拒后,与宁某某商量伪造推荐资料,并在旁听该案庭审过程中被本院发现后仍隐瞒真相、虚假称述,企图干扰调查,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妨碍民事诉讼活动,但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制裁。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且社区在办理推荐资料时,没有实质审查办理人是否本人,虽拒绝提供推荐资料,但将证明材料开具给不相关的案外人黎某某,因此,炎陵法院将向辖区内各个社区发送司法建议,规范社区推荐办理流程,避免社区推荐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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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科普
哪些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见,以上三类人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在该案件中,宁某某既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其欲以公民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宁某某伪造并提交虚假的社区推荐材料,是为了让法官相信其具备第三类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结果得不偿失,反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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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时一定擦亮眼睛,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仔细核实,确保其为合法诉讼代理人,以免损害自身权益,增加诉讼成本。当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也会对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实,核实其为本人或具备代理权限后方可参加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在参加诉讼活动时,应具备相应的代理权限,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代理手续,遵守法庭规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原标题:《帮人打官司却被惩戒,“假”代理人面临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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