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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因欠薪被诉,两股东被判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服装公司经营网上商城期间,雇佣“职业买手”买样衣、拍照,“职业买手”离职时,公司扣发两个月工资。“职业买手”起诉索赔所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7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苏州常熟市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案涉企业两股东支付拖欠“职业买手”张某的2021年9月、10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其中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项就接近9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某服饰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陈某甲、陈某乙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系陈某甲。2020年12月,张某入职该公司,按月计薪,当月工资次月11号左右发放,由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转账发放或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张某工作岗位为买手,即在市场上选货、拿样衣、拍照、与美工沟通,审核后上架该公司的网上商城。2020年12月陈某甲邀请张某进入公司群,陈某乙在工作群中告知买手每月交通费用补贴、每日上班打卡等工作事项。2021年4月该公司注销,但仍继续经营。
张某工作至去年10月,后因公司拖欠其两个月工资,张某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陈某甲、陈某乙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扣发工资、加班工资等。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工作地点在该公司住所地,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在工作中听从陈某甲及股东陈某乙的安排,并按照要求考勤打卡,其从事选货、拍照、上架等工作系公司服装、服饰等网上销售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由陈某甲等人转账发放报酬,故认定张某在工作中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仍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陈某甲、陈某乙作为出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甲、陈某乙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本案中,某服饰公司在注销后已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出资人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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