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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负担不增加

微信公众号“大众日报”
2017-12-23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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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起,山东试点水资源税改革,水资源税改革对取用水户负担有什么影响?据介绍,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城镇公共供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农村取用水以及特种行业取用水等情况,分类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

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结合山东省各地现行收费标准,按照税费总体平移原则,确定城镇公共供水的适用税额。同时,考虑到城镇公共供水的公益性,试点期间,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关于公共供水价格。根据山东省改革方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改征水资源税后,将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进入水价,综合水价总水平保持不变。各地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得借水资源费改税之机涨价,对于公共供水价格的正常调整,应当遵循水价调整机制的有关规定。

关于农业农村取用水。目前山东省农业生产取用水量大,占全社会总取用水量的60%多。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用水方式粗放,大水漫灌现象,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统筹考虑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对农业生产取用水采取限额管理方式,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关于特种行业取用水。为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按照中央规定,此次改革山东省对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适用税额,相关企业用水负担会有所增加,这也是贯彻通过税收手段抑制不合理取用水的改革意图。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

(原题为《山东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负担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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