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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还是非法集资?

2022-08-02 16: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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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当按照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罚时,行为人完全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普以北京锦平宝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以建立“华强雨”网络平台为借口,对外筹集资金,并分为两种筹资方式,分别是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其中股权投资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对外发行股权。股权投资要求每人缴纳一万元,每人可直接发展10个下线,最多发展19层,比例达到 43%。债权投资则是分为活期与定期两种,理财额度不限,分别按照投资的时限分别计算利息,投资者拉来的投资款项越多,其投资越多。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认定发售股权的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发售债权的行为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

本案中,法院从形式上对其性质进行判断,根据该案件中存在的两种计酬模式,(保本付息模式与“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计酬依据”的模式),并分别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论者试图从二罪的主观目的、组织形式、行为人以及组织参与者的角度加以区分。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而后者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的参与人获利的方式是集资者承诺的保本付息,后者参与者收益的来源是固定的提成;前者的参加者可能转化为传销组织。在法定犯时代,随着实践中犯罪事实的不断翻新与变幻,犯罪构成的严格区分常常在具体案件面前变得无能为力,正如张明槽教授所言,只有两个犯罪之间存在明显的排他关系时,才存在明显的界限,刑法理论上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依据往往存在曲解构成要件的情形,没有实际的意义,且增加了认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过多地着眼于形式标准,忽略了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倘若将以其他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将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明显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换言之,不能过分地关注非法集资行为所采用的手段,而过多的依据行为的表面特征来对二罪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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