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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家贼”也是贼!鹰潭这名男子盗取爷爷的钱获刑十一个月……
俗话说的好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在不少朋友看来
偷家里人的钱怎么会触犯法律呢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对偷爷爷钱的“家贼”张某甲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简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害人张某乙的孙子,两人日常共同生活。
2021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张某乙外出之机,在张某乙卧室内盗取其身份证及一张1.8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于上午9时许到银行将该存单本息转存至自己的银行账户。
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从被害人张某乙卧室内盗取一张4.2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并再次到银行将该存单本息转存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述盗取的款项,被张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告人张某乙退还了6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归案情况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甲盗窃其爷爷6万余元,为“数额巨大”情形,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沾染赌博且欠款数额巨大,家人无法监管。但因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亦可从宽处理,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像张某甲一样偷亲人的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绝不是个例。比如,多次盗窃亲属财物屡教不改的,或盗窃亲属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被盗的亲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家贼”也是贼!鹰潭这名男子盗取爷爷的钱获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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