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本质区别

2022-08-05 13: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字号

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的帮助行为,并不必然阻断司法机关对赃款的正常追缴,其帮助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若行为人在提供银行账户之后又有后续的帮助取现、套现、转移钱款等行为,客观上为犯罪所得追缴设置障碍的,则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7月底某日,被告人高某磊、陈某东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浙江省丽水市某咖啡厅商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洗网络赌博、“杀猪盘”(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由高某磊负责联系上游犯罪分子,操作转账,陈某东负责联系人员提供银行卡、微信等账户,高某磊、陈某东在明知收取、转存的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收到上游犯罪分子转来的多笔资金后,使用宋某峰、周某飞、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进行操作转存,合计人民币90000元,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峰、周某飞分别在魏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下认识陈某东,陈某东告知宋某峰、周某飞提供银行卡用于洗网络赌博资金,并承诺每转账10000元可获得200元的好处费,宋某峰、周某飞同意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提供给高某磊、陈某东用于收款、转账。

2.2021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辉在“飞龙”(具体身份不详)的介绍下办理银行卡用于洗网络赌博资金。2021年7月31日,陈某辉驾车来到安徽合肥市,将四张银行卡、微信账号等提供给“飞龙”等人用于收款、转账,四张银行卡资金流入合计368910.8元。2021年8月份,陈某辉在明知用于转账的银行卡和微信被侦查机关冻结的情况下,仍介绍被告人陈某拼参与洗钱活动。当月22日,再次驾车载陈某拼来到安徽省合肥市,陈某拼将两张银行卡(兴业银行62×××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44)、微信账户等提供给“飞龙”等人用于收款、转账,两张银行卡资金流入合计231595.5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吴某被骗资金3992元。

法院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明知不一定确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所掩饰、隐瞒的财物可能为犯罪所得即可成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及时查获犯罪所得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严重妨害了侦查、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上诉人高某磊、原审被告人陈某东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而通过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宋某峰、周某飞、陈某辉、陈某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