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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妇女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墙”——苏州中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2022-08-04 22: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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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绊脚石。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并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实施6年来,全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27份,并主动向上级法院反馈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进一步统一了适用标准,明晰了裁判规则。当日,苏州中院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就《规定》内容作了详细解读:

01

什么是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规定》新增: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3.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两类人员:(1)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02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1.程序独立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2.自行申请: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规定》新增: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前述人员及机构外,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也可以代为申请。

03

法院可以依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11种证据形式:(1)当事人的陈述;(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定意见;(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2.《规定》亮点:(1)强调法院职权调查;(2)证明标准调降为“较大可能性”;(3)扩充证据来源和范围,仅投诉反映求助记录就涉及工作单位等十余种机构。

04

家庭暴力的过错可以与受害人自身过错相抵销吗?

与一般夫妻纠纷相比,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因此,一些人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寻找借口,是行不通的,更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在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安全。即使受害人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也应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家庭暴力来对抗。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因此,《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05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有哪些保护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06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规定》新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07

苏州中院在贯彻落实《规定》方面有什么创新举措?

苏州中院高度关注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在今年3月初就出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案件审理中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指引》,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权益保护予以了细化规定。在今年7月份,苏州中院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事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家庭暴力的认定及结果适用统一了标准。《指引》呈现以下特色:

一是全面阐明家庭暴力的概念、类型、特点、发展规律及与一般夫妻纠纷的本质区别,为法官准确识别和认定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基础。

二是清晰阐明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的依法及时、有效干预的原则,婚姻自由的原则,保护和适当照顾受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帮助法官明晰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尺度。

三是具体列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和程序措施,引入当事人非语言信息的运用、受害人保护性缺席、监护监督等内容,极大地增强了实务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及探望等方面承担的不利后果,并明确即使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也应把已经查明的家庭暴力事实记录在案,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

全市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01

强化证据意识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基本案情】

阿红与大齐从外地到苏州务工,双方因感情不和屡发纠纷。阿红于2021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大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中,阿红向法院提交了病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及家庭暴力告诫书,证明大齐的家暴事实。经查,大齐有酗酒现象,酒后常对阿红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过口头告诫,也出具过书面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情况未有明显改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大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阿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阿红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申请次日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大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大齐骚扰、跟踪、接触阿红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阿红作为受害者,勇敢地对家暴说“不”,起诉离婚及时止损,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身安全。证据不足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家暴受害人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及时报警、就医,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才能协助法官快速、顺利地查明事实、作出裁判,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定》中列举了十一种证据形式,为家暴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02

别让“管教子女”

成为家庭暴力的借口

【基本案情】

阿丽与大彭系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3月分居,儿子小阳(时年6岁)随父亲大彭共同生活。2021年5月阿丽探望儿子时,发现其身上有伤痕,遂报警。经了解,小阳身上的伤痕系其父大彭为管教儿子,用棍子击打儿子的手部、腿部等部位造成。大彭陈述打儿子的原因是:儿子小阳的多位同学家长向其反映小阳在学校有咬伤、划伤同学的行为。大彭认为其棍打儿子是正常管教。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大彭承诺今后不再动手打小阳。阿丽认为大彭仍有伤害小阳的可能性,遂代理小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大彭对小阳实施家庭暴力;责令大彭迁出小阳的住所,小阳随母亲阿丽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彭采取棍棒击打儿子的行为,直接造成儿子小阳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恐惧,这种施暴行为已经超出正常限度的教育范围,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予纠正。鉴于阿丽提出的其他诉请涉及小阳的抚养关系问题,可在阿丽与大彭的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法院最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大彭对小阳实施家庭暴力;二、驳回小阳的其他诉讼请求。经法院事后跟踪回访,大彭未再出现家暴孩子的行为。

【典型意义】

受“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家长认为打骂孩子天经地义,殊不知这种粗放式管教方法已经超过正常教育范畴,涉嫌实施家暴。任何人都没有随意侵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权利,无论怎样“为子女好”,都不能赋予家暴正当性。棍棒教育很大程度上会对孩子心智的健康发育造成伤害,甚至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根据孩子的特点,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对于家暴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中明确,法院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即可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03

家庭暴力并无“情有可原”一说

【基本案情】

大刘与阿云经相亲网站认识后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不久,大刘认为阿云总是对其无端猜忌,故起诉要求离婚。阿云表示其在苏州没有居住地,想要抚养儿子但没有经济能力,故不同意离婚。离婚案件审理中,阿云认为大刘对其实施过家庭暴力,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证实,大刘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阿云无理取闹引发,其“情有可原”。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对于离婚的意见及阿云的实际生活状况、两人婚生子尚幼的情况综合考虑,判决不准离婚,但生活中大刘对阿云实施打骂行为,有公安机关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为证,且大刘也自认,阿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遂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大刘对阿云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大刘威胁、辱骂阿云。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阿云的意愿及两人的婚姻尚有挽救可能,并未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到大刘在生活中对阿云确有暴力行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法院对家庭暴力的干预,达到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通过对施暴方的威慑,令其认识到实施家庭暴力不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方法,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不论是夫妻之间还是父母子女之间,行为或言语上的暴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以此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的和谐。《规定》第八条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04

“双令”并行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羽的生父在其幼年时去世,几年后,生母阿玲和大明再婚,小羽随生母和继父一起生活。2021年11月的一天,小羽与父母因手机使用问题产生冲突,继父大明采取按倒、拖拽等方式对小羽实施暴力控制,小羽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父母家暴。经调查发现,在小羽成长过程中,阿玲因为忙于工作,对小羽关心较少,而大明对小羽的管教方式简单粗暴,阿玲也未阻止,导致小羽和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出现了裂痕,小羽的心理健康也受到较大影响,曾出现过抑郁症状。事发后,公安机关代小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阿玲和大明对小羽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联合公安、检察院共同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母亲阿玲接受为期6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相关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年龄小、认知弱、不了解相关法律或惧怕施暴者、担心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敢依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规定》在上述法律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允许近亲属、职能部门、相关权益保护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筑起反家暴的“防护墙”。此外,本案也反映出重组家庭中家长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当、监护缺失的问题,法院同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05

人身安全保护令权威性不容侵犯

【基本案情】

大冯与阿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大冯多次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阿娟,辱骂阿娟的家人,进而对阿娟拳打脚踢,造成阿娟受伤。阿娟分别于2021年2月、2022年1月两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大冯对阿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大冯骚扰、跟踪、接触阿娟及其相关近亲属。2022年5月,大冯又在家中与岳父发生争执并导致岳父受伤,阿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在依法调取相应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后,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执行。法官协同区妇联工作人员、家庭教育指导师,在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开展了执行工作。法官向大冯释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妇联工作人员同时安抚阿娟情绪,告知其如遭到暴力或暴力威胁,可向妇联寻求帮助;家庭教育指导师及时对双方开展心理疏导。经过教育与引导,大冯主动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克制自己的言行。法院事后进行电话回访,阿娟表示大冯未再实施过家暴行为。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考虑到阿娟与大冯仍共同生活,法院采取了较为柔性的执行方式,通过法治教育和心理干预,引导大冯正确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对执行效果进行了跟踪回访。如果被申请人继续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法院将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书面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强力保障反家暴的顺利推进。《规定》加大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转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筑牢妇女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墙”——苏州中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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