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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藐视法庭 妨碍诉讼 严惩!

2022-08-08 15: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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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司法场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并听从法官指挥,任何以无理取闹、暴力辱骂等方式发泄不满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与破坏,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总有“任性”的人藐视法庭纪律,挑战司法权威。

近日,科尔沁左翼中旗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在庭前组织调解阶段,被告孟某对原告郑某的陈述产生情绪,双方当事人相互辱骂,无视承办法官的多次制止,孟某更以“不让其发言”为由哄闹,当场抢夺原告郑某提交的证据后揉成一团,企图毁灭证据,法警责令其返还时以褪去衣物相威胁,拒不返还,扬长而去,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

孟某公然抢夺证据,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代价。鉴于孟某在接受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诚恳写下悔过书,法院综合孟某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其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孟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罚款,悔不当初。

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时,请文明行为,理性出庭,时刻牢记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妨害法院审判秩序,必将依法受到追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原标题:《【以案释法】藐视法庭 妨碍诉讼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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