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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堂】如何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2022-08-09 1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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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文是处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依据。2015年,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专门新增了上述条款,明确了对该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2018年,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本条文得到了完整保留,未作任何文字修改。

一、“私人会所”的有关问题

(一)“私人会所”歪风问题的出现

在我国,私人会所首先盛行于北上广等发达城市。随着经济发展,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侵占群众利益、助长奢靡之风、滋生腐败的行为日益增多。原本不具有高消费能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公然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私人会所逐渐演绎成滋生腐败的新温床,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社会各方对此类问题反映强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遵照中央指示,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组发〔2013〕31号)文件,整治“会所中的歪风”被列为反“四风”的重点任务之一。

(二)“私人会所”的概念

为进一步明确“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中遇到的实务性问题,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办发〔2014〕10号)文件。在文件中规定,“会所中的歪风”整治主要针对在历史建筑[1]、公园[2]等公共资源中实行会员制的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为做好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清理整治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厅字〔2014〕52号)。文件中指出,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综上所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三)“私人会所”的特征

“私人会所”一般具有私密性、高端性、奢靡性和排他性等四大主要特征[3]。

私密性主要是指私人会所把为顾客提供私密的、可信赖的空间作为最基本的服务,这也是私人会所得到众多高端人士青睐的重要原因。很多私人会所规定,在同一时间段只接待一拨客人,服务人员在客人谈话时马上离开、不听客人谈话、不记客人名字、不向客人提任何问题等。

高端性主要是指私人会所的消费群体非富即贵,或为富豪、老板,或为某一领域的精英人士。部分私人会所的会员资格,并不仅是按照财富拥有量来衡量,入会费只是成为会员的一个必备要素而非全部。严格的会员审查制度,使一些私人会所的会员身份成为财富象征与身份标签。

奢靡性主要是指私人会所提供奢侈服务,消费昂贵。大多数私人会所都以珠宝、雪茄等高端奢侈品,高尔夫、网球等贵族运动以及高端娱乐、餐饮、康体服务为主题。同时,定制服务更是私人会所的一大特色。

排他性主要是指私人会所不对一般社会大众提供服务,只对极少数人提供定制服务。大多数私人会所门口不挂招牌,特意避开公众视线,一些高级会所甚至外部戒备森严。绝大多数高档私人会所将服务对象限定为会员及其家人、朋友,经营运行相对封闭,具有特定的指向、对象和人脉群体。

二、构成本违纪的认定

从违纪行为的构成四要件来说,本违纪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把握:

1.主体是党员,其一般具有从事公务的行为,重点是领导干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侵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是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且情节较重,应予以纪律处分。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指向

条文中“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上述三个文件和各省级党委出台的专门整治“私人会所歪风”的相关文件,以及中央新近出台的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的文件。

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既不是一个简单的出入场所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吃喝问题。在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狠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和反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必须严厉惩治,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4]

四、“情节较重”的把握

中央纪委官网有很多起涉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通报:艾某俊、谷某立、何某成、周某顺、肖某、赵某麟、杨某泽、万某良、贺某铁、龚某等,其中周某顺“频繁出入”,且“生活奢侈、挥霍浪费”。赵某麟更是纵容其子开设私人会所,并多次在私人会所宴请有关领导。

但不是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比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出入私人会所。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要把握行为的“违规性”,要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只是单纯出入私人会所并不会构成本违纪行为,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情节较重”这一前置条件。

结合办案实际,笔者认为,“情节较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违反上述三个文件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二是违反省级党委出台的“禁止出入私人会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禁止性通知、专项检查通知等;三是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并伴有参与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行为;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并伴有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以及与涉黑涉恶人员有来往的。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可以通过现场拍照、录像,调取入会费缴纳登记情况,对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证人制作笔录来取证证明——私人会所私密性、内部装修豪华性、酒水菜肴高档性、娱乐活动腐蚀性等,以全方位展示其拉拢、腐化党员领导干部的“破坏力”。

五、党纪条规的适用

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因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处理,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对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之后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应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难以认定为私人会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八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对发生在或持续到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难以认定为私人会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六、几种实务情形的认定

1.单位食堂改造成招待特定人员的包厢能否认定为“私人会所”

单位食堂内的固定包厢虽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单位部分员工)开放的特性,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私人会所;食堂内部餐厅虽然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也可能是出于工作考虑,要结合包厢内部装修的高档性、豪华性、娱乐性,以及特定用途等进行综合认定。

若是只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高档、豪华私人住宅、单位食堂包厢,如“一桌餐”的形式,可以认定为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2.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的,只认定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不再认定违规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并在私人会所中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想象竞合,只需要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这一违纪即可。

3.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宴请,又收受财物的,既定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又定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因为违反规定收受财物与私人会所没有直接的联结点,属于两种违纪行为,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分别认定、合并处理。

4.如果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同时还存在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违纪行为,应分别认定、合并处理。

5.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又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等,则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要对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1]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2]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3]李后强、邓子强:《私人会所的特点和歪风整治》,载http://sc.people.com.cn/n/2014/0310/c345167-2074283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20日。

[4]钟纪晟:《刘某行为能否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3月29日。

原标题:《【清风堂】如何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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