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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传谣造谣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以来,编造传播涉疫谣言事件不断,请大家不听信、不传谣。公安机关通报以下3类传谣、造谣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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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个人活动信息
近日,顺义区确诊病例王某宝(男,51岁),自1月2日起便出现咽干、咽疼、头疼症状,连续三天到高丽营镇一“黑诊所”输液治疗。病情加重后,1月8日到昌平区清华长庚医院就诊,医护人员问询时,该人多次隐瞒在中风险地区活动情况。1月9日,疾控部门进行流调时,其故意隐瞒个人行程,严重影响流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1月11日,顺义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宝依法立案侦查。
2
编造、传播涉疫谣言
1月3日,一网民报警称,其微信群中有人自称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希望有关部门核查。经查,顾某东(男,40岁)为寻求刺激,将个人的核酸检测结果通知短信篡改为阳性,发送至微信群中,引发恐慌。后顾某东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1月13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某房屋中介门店一员工核酸检测阳性的消息,引发群众问询求证。经与疾控部门核实,此为虚假消息。经工作,警方将编造传播此谣言的史某娟(女,23岁)、刘某秀(女,26岁)查获。后二人被东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1月16日14时45分,网民王某以玩笑取乐为目的,假冒“澄城县人民政府”名义,编辑“自2021年1月18号至2月28号起,我县实施全封闭管理”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发送他人后在网上迅速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王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3
扰乱正常防疫秩序
1月2日,贾某(男,47岁)在大兴亦庄某核酸检测点排队等待检测时,多次摘下口罩、随地吐痰,现场群众对其提醒时,贾某不听劝阻并辱骂对方,严重扰乱检测点正常秩序。后贾某被大兴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1月10日,刘某卫(男,37岁)酒后乘坐公交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听从司乘人员劝阻,并在司机身旁大声吵闹,干扰司机驾驶。在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该人又辱骂、撕扯民警。后刘某卫被大兴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疫情防控期间传播谣言行为,判多长时间
对编造、传播、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的,应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处罚的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疫情防控期间,传谣造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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