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非吸与集资诈骗的显著区分是什么?

2022-08-15 10: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字号

非吸类案件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吸收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敏注册成立了一投资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发标人可以利用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的方式发布各种招标信息,用来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一旦注册成功,成为会员后即可参与投标项目,并可以通过选择银行汇款、财付通、支付宝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王某敏公布在网站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或王某敏个人账户。每个项目完成后,借款人会返还到账户资金,王某敏也会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平台运行前期,王某敏为15个借款人提供了总金额约15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但存在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的情况,所以给公司造成了亏损。此后,王某敏不仅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平台注册会员,自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止,已经陆续虚构了37个借款人,并且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了大量虚假抵押标的,用以支付投资人约18%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所募资金未完全进入公司账户,大部分由王某敏个人掌控和支配。

2020年11月至案发,王某敏已经通过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60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1亿余元,除支付本金、投资人收益回报7亿余元外,尚有4亿余元无法归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利用网络P2P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肆意挥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人辩点:一、被告人王某敏行为系单位行为;二、被告人王某敏一直在偿还集资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三、被告人王某敏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案件评析:一、非吸类案件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吸收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或者行为人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段,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筹集的资金与其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是典型的利用网络中介平台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