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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转移财产……彭水法院判了!
都说看电视剧最恐怖的莫过于
源于真实案件改编
近日彭水法院宣判这样一起“真实案件”
丈夫婚内出轨
为“小三”花费数十万
妻子心灰意冷之下
婚内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年前,陈女士与王先生在外工作时相识,迅速陷入爱河,不久便领证登记结婚。经过打拼,王先生逐步拥有自己的劳务公司,事业有成的他越来越忙、常年在外,而陈女士也将自己赚取的费用交给丈夫保管并存入丈夫个人银行账户。为了更好地照顾双方年老的父母,2015年开始,陈女士不再跟随丈夫外出,选择安心在家当贤内助,王先生则定期给她一定的生活费、零花钱。
在一次饭局中,56岁的王先生认识了离异的张小姐,两人很快暗通款曲……陈女士不在王先生身边的日子里,王先生为张小姐购买了价值23万元的本田轿车及部分名贵首饰。
2018年,陈女士察觉到丈夫种种可疑之处:延迟支付的生活费、工友明里暗里的提示……终于,陈女士忍不住“偷看”了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白了其中一切。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王先生表示不再与张小姐联系,回归家庭,对丈夫还抱有期待的陈女士选择了原谅。好景不长,不久后,陈女士来到王先生所承包的工地,发现王先生仍然与张小姐保持着密切联系。
忍无可忍的陈女士
最终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查明
王先生的个人账户内尚有108万元的存款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矢口否认与张小姐的关系,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鉴于陈女士未提供证据对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予以证明,同时王先生表示想和妻子和好,希望法庭给予一次机会,故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判决生效之后,王先生申请解除了被冻结的账户,并将其中的85万元存款全部转走。
本来,陈女士起诉丈夫离婚的真实目的在于挽回这段婚姻,但她没有想到的是,判决生效后的第3个月,王先生再次与张小姐在一起了。
陈女士愤然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这次陈女士举示了诸多的证据。陈女士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8万元。王先生则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并辩称,如果要分割财产,就在离婚的时候一并把债务算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与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小姐一起共同生活,且未经陈女士同意,为张小姐购置轿车并陆续多次通过微信给张小姐转账总计高达29万多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虽然现在王先生与陈女士还没有离婚,但陈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经过对双方共同财产的清理,法院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王先生支付陈女士62万余元。
法官说法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这类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夫妻双方的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
通讯员 | 张泷
编辑 |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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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轨、转移财产……彭水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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