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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侵权式“维权”要不得

2022-08-16 20: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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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吴圩法庭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教育下,被告陈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并在微信群里公开向原告李某诚恳道歉。

李某与陈某居住在同一小区,互相都认识。2021年,李某在一家美容机构减肥,陈某见李某减肥有效果,便与其一同前往。期间,李某多次劝说陈某可以加盟该美容机构,陈某思考后准备加盟并向美容机构交纳了加盟费。

后来,因与该美容机构发生退货退款等纠纷,陈某认为李某与该美容机构合伙欺骗自己,便通过上门、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李某,并在微信群里对其进行辱骂、黑化,造成李某周围邻居、微信群里网友等不特定人群对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导致李某名誉受到损害及家庭关系恶化,对李某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无奈之下,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信群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地教育陈某,“你们俩之间虽有纠纷,但通过在微信群里喊话,上门、电话、微信等极端方式对李某进行骚扰和诋毁,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给李某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样的行为已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经过承办法官语重心长的释法教育,陈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言行,并愿意在微信群向李某公开道歉,消除其对李某的不良影响,李某表示放弃精神抚慰金主张并撤诉,该起纠纷也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原标题:《微信群侵权式“维权”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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