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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4人伪装渔民欲偷渡,被真渔民举报后抓获

张振国、何深秋/国家移民管理局微信公号
2022-08-1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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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渡出境,4人伪装成渔民,却在滩涂迷路,更上演了一出“李鬼遇李逵”。

8月15日,广西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对外通报称,该支队成功破获一起偷越国(边)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案情回顾

“站在那里,站住!”正在螺场作业的渔民,大声喝止住4名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

7月13日早7时许,该支队江平边境派出所接到正在滩涂上作业的渔民报警称,其在螺场作业时,发现有几个“生面孔”,口音不像本地人,出海作业又不携带工具,疑似偷渡人员。接警后,该所移民管理警察迅速到场处置,将现场4名可疑人员控制,并按照防疫规定带至指定场所进行调查。

经查,4名涉嫌偷越国(边)境人员,受所谓的“境外高薪工作”诱惑,经“朋友”介绍后,企图走海路偷渡出国“赚大钱”。

在“蛇头”的组织下,4人陆续来到防城港市等待安排。当日凌晨2时许,“蛇头”安排车辆分段将4人运送到江平镇沿海一处码头。为了掩人耳目,4人在途中还换上了“蛇头”提供的旧衣服,试图伪装成出海作业的渔民。

到达码头后,4人又换乘安排的小竹排到达一处浅滩,按照“蛇头”指令,沿着浅滩走,等待船只接应。4人走了几百米后迷路了,又因海水涨潮,只能往水浅的地方走,直到天蒙蒙亮时,才走到某螺场附近滩涂,还没来及实施偷渡行为,便被举报抓获。

目前,该4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的组织运送者也被抓获,并作另案处理。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移民管理警察提醒

根据2022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切勿轻信境外高薪信息,以免落入陷阱,出境更要通过正规渠道,否则必受法律严惩。

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警惕,积极提供涉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线索,共同防范化解疫情传播风险隐患,助力维护边境辖区安全稳定。

    责任编辑:王建亮
    图片编辑:乐浴峰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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