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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转换以非吸与集资诈骗数罪并罚

2022-08-22 09: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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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有的则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案例

被告人孙某先后设立金升投资公司和金升金融公司,同时实际控制闽连公司。采用平台虚增债权等手段,以债权转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亿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7千万余元无法归还。以 P2P 债权转让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 1亿余万元;采用虚增虚设债权等手段,以债权转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千万余元。所得资金由被告人孙某统一支配和使用。其中孙某以 P2P 债权转让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并设立“资金池”,将所吸收公众资金集中进入其开设的账户,再以抵押贷款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将资金从上述账户中转出给借款人,以牟取息差经证为事实。而其中被告人孙某通过闽连公司、金升公司非法集资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其中有人民币3千万余元所匹配的债权是虚增或虚设的。

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案件评析:该案被告人孙某在实施本案通过 P2P 非法集资行为前期,转让给投资人的债权是真实的,所得资金用于借贷给他人谋取息差,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具有集资诈骗的犯罪特征,故该部分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其后期在资金短缺又无真实债权可供转让的情况下,以虚增虚设的债权吸收被害人资金的行为,纯粹为了诈骗钱财,反映出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应认定系集资诈骗犯罪。不同的犯罪行为内容也反映出其犯意的转化,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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