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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直播账号撤资之争

2022-08-19 22: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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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永剑 民主与法制周刊

文/永剑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9期

直播账号撤资之争

网红主播以其直播账号入股公司,发生矛盾后又将被绑定的账号收回,由此引发了一场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之争。那么,直播账号本是网络虚拟财产,擅自收回是不是抽逃出资呢?2022年5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出师不利

彭力是小有名气的网红主播,截至2020年年初,他的快手账号“逗帅”已经拥有超过68万人的粉丝。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正在直播的彭力,收到了一条私信。对方叫金凯,打算搭建平台从事直播带货业务,询问彭力有没有合作意向。彭力下播后,回复表示可以考虑。

二人很快在线下见了面,商谈好合作的具体细节,并签订书面协议共同成立广州金彭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金彭公司)。2020年4月6日,他们又签订了《股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公司由两位股东设立,金凯出资200万元,占60%股份。彭力以“逗帅”账号作价133.33万元,占40%股份。同时确认,“逗帅”账号在合作期间归公司使用,绑定手机变更为金凯的手机卡。

2020年4月20日,金彭公司登记成立,彭力承诺在未来三个月以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化妆品挂榜卖货纯盈利达到平均每个月50万元。

孰料,彭力出师不利,2020年5月,金彭公司仅实现收益10多万元。6月初,彭力提出按三分之一预支报酬,金凯不满地说:“你不是夸下海口首月就能盈利50万元吗?”彭力随即回怼,二人争吵越来越激烈。6月16日,彭力解除“逗帅”账号绑定的金凯手机号码,并带走了部分人员自立门户。

都有说辞

两人几番争执后,金凯要求彭力将“逗帅”账号归还,彭力则提出散伙的要求。金凯说:“散伙就散伙,网红主播多得很,公司照样运转。”他很快拿出了清算报告。彭力认为清算报告完全是对方自说自话,拒绝签字。

2020年10月21日,彭力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解散金彭公司的诉讼。金凯作为第三人当庭答辩称,公司的主要资产仍在运行,并没有达到解散的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公司是否陷入僵局,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盈亏与否等经营性困难。金彭公司设立仅仅半年多,金凯、彭力两股东个人之间的冲突以及彭力认为金凯把持公司损害其股东利益等情形,彭力可以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彭力以此为由要求解散金彭公司,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8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彭力的诉讼请求。彭力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又起官司

金凯继续要求彭力返还“逗帅”账号,彭力置之不理。2021年8月,金彭公司作为原告,金凯作为第三人,就损害股东利益诉求,又打起了另一个官司,请求法院判令彭力向金彭公司返还“逗帅”账号,并赔偿金彭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为查明“逗帅”账号的直播收益情况,金彭公司在一审期间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显示,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逗帅”账号无广告收入,直播打赏收入为125.21元。

但金彭公司当庭提交了自制的2020年5月财务收支情况,认为彭力在使用“逗帅”账号当月的经营收益为168459.69元,而该份证据并无相关凭证予以佐证。彭力认为该经营情况系金彭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认该收支情况的真实性。

针对金彭公司主张彭力返还直播账号的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彭公司的两位股东金凯与彭力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金凯现金出资200万元,占60%股份,彭力以“逗帅”账号作价133.33万元作为个人技术出资,占40%股份。至彭力将“逗帅”账号交由金彭公司使用时,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具体而言,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破坏了公司资本制度维持原则,致使公司资产实际减少。

关于金彭公司主张赔偿损失60万元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彭力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的“逗帅”账号取回自用,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并造成了公司损失,且其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参考“逗帅”账号折价出资的金额、约定使用的期限、彭力取回账号的时长、取回涉案账号期间的部分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在3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2022年1月30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彭力将“逗帅”账号返还给金彭公司使用,并赔偿金彭公司的经济损失30万元。

争议焦点

彭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在二审法庭上陈述称,原判认定其收回“逗帅”账号是抽逃出资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首先,“逗帅”账号不能构成出资的标的物。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双方协议的“个人技术出资”,其含义与“逗帅”账号并不等同。在协议中出现“逗帅”账号信息,是因为需要明确直播平台等特定信息。第三,彭力以技术劳务出资,本质上是金凯按协议价格购买彭力三年的技术及劳务,故彭力的出资义务应当由金凯履行。最后,公司实际停止运营后,彭力使用“逗帅”账号与其股东身份没有任何关联,不构成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彭力还自认于2020年8月中旬起将“逗帅”账号收回由其个人继续经营,产生的收益由其个人收取。

二审法院归纳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为:“逗帅”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彭力取回“逗帅”账号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如果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经过综合分析评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快手账号在形式上具有非物质性,存在表征身份的账号和密码,内容和归属对外具有公示性,且任何第三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账号,亦具有排他性,故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逗帅”账号由彭力实名注册,彭力为运营该账号投入了时间、精力和劳动,该账号亦获得大量“粉丝”关注,能带来网络流量,产生经济价值。因此,“逗帅”账号具有财产权属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赔偿5万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该规定,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可估价”“可转让”特点,就可作为股东的出资标的。金凯和彭力均是金彭公司发起人,双方确定“逗帅”账号作价133.33万元,由彭力将“逗帅”账号与金凯的手机号进行绑定,从而实现快手账号由公司控制和使用。为此,“逗帅”账号具备“可估价”“可转让”特点,可以作为彭力的出资标的。事实上,彭力将“逗帅”账号绑定于金凯的手机号,就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其次,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属于抽逃出资。彭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得“逗帅”账号为其个人控制和使用。金彭公司由此丧失了对快手账号的有效使用,公司权益亦遭受损失,故彭力擅自取回“逗帅”账号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审法院指出,彭力取回“逗帅”账号,致使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从而遭受损失。但是,根据损害“填平”原则,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数额,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金彭公司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调查显示,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的直播打赏收入,可以证明彭力取回快手账号后,获得的经营收入较少。由于彭力未举证此期间其运营该账号涉及的业务范围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是否一致,故也不能参照该收入计算损失,但可作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情节。故此,二审法院适用酌定赔偿方式,确定彭力向金彭公司赔偿5万元。

2022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维持一审判决彭力返还“逗帅”账号给金彭公司的部分,改判彭力赔偿金彭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本文人物及公司为化名)

原标题:《案例 | 直播账号撤资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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