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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香烟有规定,汉滨一女子寄售假烟“露馅儿”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1日,紫阳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城关镇某邦物流有疑似假烟,执法人员随即对物流点某包裹开包检查发现有香烟50条,后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发现,在2017年8月至2020年3月,安康市汉滨区洪山镇女子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利用微信转账,快递收货的方式,在微信好友处购买多种品牌香烟,加价后分别销给汉滨区某证卷烟零售经营户罗某及谢某,非法牟利54805元。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香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邮寄卷烟有规定,每次两条不违法。异地携带须牢记,不得超过五十条
一要告诫零售户,网购卷烟假货多。进货渠道要正规,一店一证一烟。
二要提醒消费者,就近买烟最划算。邮寄携带有限量,心存侥幸受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关于‘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在《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中,规定了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根据以上规定,快递两条以上香烟可能涉嫌违法。
原标题:《邮寄香烟有规定,汉滨一女子寄售假烟“露馅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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