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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带电瓶车进电梯,我拍下视频发到了小区群,结果...
电动车自燃的新闻屡见报端
如果电动车起火发生在
人员密集的出租屋、小区内的楼梯间
楼道、疏散场所、安全出口
而时间又是大家毫无防备的半夜
那么就很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事故
当你发现同楼栋的邻居
带着电动车上电梯
你会阻拦吗?
如果将对方的言行
曝光在小区业主群里,
这算侵犯名誉权吗?
阻拦电动车上电梯成被告
某日中午,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遭到赵某阻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吵架过程中赵某拍了视频,后将视频发布到小区微信群里。视频中,李某的全身清晰可见。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删除该视频和其他不实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赵某辩称,李某强行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违反相关规定,有错在先。其将视频发至业主群,内容均为客观真实,并未虚构捏造。
法院:不侵犯名誉权
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上具有恶意。本案中,赵某上传视频,虽发表过不恰当的言论,但没有制造虚假事实或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故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
个人名誉以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靠自身的善良行为维系。李某为图自己便利,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公然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对这一不当行为,若不允许他人指点、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行为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江北新区法院法官金鑫分析:名誉权,从民事权利分类上划分,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人均有,与生俱来。名誉涉及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好比人的“颜面”,与别人、群体(社会)的评价有关。社会评价又与公民享有的言论权、批评权有关。这两项权利都规定在宪法层面上,法律当然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也禁止通过侮辱、诽谤、不实宣传报道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当然,要让别人评价得好,首先要自身做的正。
本案中,原告欲将电动车推进电梯,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7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所以,赵某站出来制止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正当的,其通过微信群向相关群众真实反映这一事情经过,也是正当的,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提示
自2021年5月起,《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从立法的角度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楼道充电。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邻居带电瓶车进电梯,我拍下视频发到了小区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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