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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法院:引入案外人担保,为调解协议再贴“保护膜”
近日,高要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进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件开庭审理现场
邓某和谢某是多年好友,2019年,邓某向谢某借了80万用于资金周转,但约定还款期满后邓某一直拖延不还。谢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邓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及借款数额均无异议。但邓某表示,他承包的工程未能收回工程款,导致目前生活窘迫,只能靠做外卖骑手赚取基本生活费。他诚恳地向谢某道歉说:“我知道我对不起自己的老朋友,但我不是不想还钱,只是暂时没有钱,我能否分期还给你?”对此,邓某提出每月归还一定数额,在三年时间内将本息偿还给谢某。
“如果你每个月都说没有钱还呢?我向谁讨去?”谢某反问道。他表示,借钱给对方是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但邓某一拖再拖的还款态度,让自己很不放心。
承办人罗法官认为,原、被告是多年好友,原告虽然同情和理解被告的遭遇,但对邓某的还款能力没有信心。“如果要判决,这个案件权责清晰,可以很轻松地处理,但邓某目前不具备全额偿还的能力,即使案结事也未了。”
对此,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联系原、被告,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在得知被告的两位亲友愿意给予被告部分帮助后,承办法官决定尝试引入案外人担保还款机制,为该案调解增添一层保障。
罗法官通知邓某亲友邓某某、莫某到庭参与调解,并详细释明了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义务,依法向他们征询担保意愿。经过考虑,邓某亲友邓某某、莫某表示愿意为被告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有人愿意为你担保,我也愿意退一步,答应你分期偿还。”谢某说。
最终,原告在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同意给予被告三年的还款期并放弃了借款利息的主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要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将邓某亲友邓某某、莫某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案件圆满解决。
罗法官表示,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怀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致调解方案难以促成。在此情况下,可以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让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能够为债务人的还款提供担保。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自觉高效履行。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原标题:《高要法院:引入案外人担保,为调解协议再贴“保护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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