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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08-27 08: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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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间,李某柱、郝某国、莫某才、毕某志利用众多公司的名义,向客户谎称其公司投资环保隔墙条板、哈尔滨向阳生态园林公墓、广州享福老年公寓等项目有高额利润,以年利率15%至2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专门引诱中老年客户投资。经查,东兴建材公司除生产过少量隔墙条板外,由于用地手续不全,实际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哈尔滨向阳生态园林公墓与天众投资公司、天众投资公司广州分公司、东兴建材公司并无关联,由于审批手续不完善,实际并未投入建设;广州享福老年公寓与李某柱尚未达成交易意向,李某柱亦未就该项交易支付定金。上述向客户吸收的投资款,全部进入李某柱控制的私人账户,并未投入公司实际经营,而是按提成比例私分。郝某国、莫某才、毕某志的提成比例分别是客户投资款的5%、1.5%、1.5%,经理、部门主任、业务员各按本部门或本人吸收投资款8%~16%的比例参与分成,余款除支付公司日常开支、返还客户利息外,由李某柱占有支配。经鉴定,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间,共向麦荫聪等622名被害人收取投资款人民币49508900元,扣除以分红形式支付给被害人的款项人民币3841270.7元,实际收取被害人投资款人民币45667629.3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柱、郝某国、莫某才、毕某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洁、张秋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评析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非法融资的团伙犯罪中,可以综合以下案件事实进行判断:(1)公司是否存在投资经营项目或者项目是否开始实际运作、落实;(2)许诺的高额利润回报或分成来自于什么,是公司的实际盈利,还是客户投资款?分红方式、比例是否超出公司实际经营所得,是否可持续;(3)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例如,虚构、夸大公司或项目的规模等;(4)行为人对前述问题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一般来说,经营公司或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或积极参与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知道或了解经营的实际状况,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实施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行为,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参与人员,例如公司普通员工,往往不了解公司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只是按照前述人员的指示从事协助骗取投资款的行为,并领取固定工资,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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