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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邀您学起来 ▏《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②

2022-08-26 16: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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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1年6月28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是市委批转的2021年度正式立法项目,是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全篇共六章三十三条,分别从总则、规范与倡导、重点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实现文明城市创建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长足发展,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提供科学的法规遵循。即日起,市妇联将分两期发布《条例》内容,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弘扬地域民俗文化,规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制止不文明交通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指导,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弘扬文明乡风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

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对损害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和制止。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畅通医患沟通渠道,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文明经营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培育精神文明建设特色品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加强市政、交通、文体、治安、环卫、公益广告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卫生间,设置无障碍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卫生间。

第二十四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表彰奖励职工文明行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内容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应当建设三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及时改正不文明行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市妇联邀您学起来 ▏《伊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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