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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普法公开课丨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时的被告资格如何认定

2022-08-31 15: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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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在行政诉讼进入实体审理前,正确选择有资格的被告、找准了要告哪个“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准确列举被告,则有可能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当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时,如何确定被告呢?随着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的行政机关发生撤销合并,有的行政机关发生职权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确定被告归属,这就涉及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承继问题。而被告资格之所以可以承继,是考虑到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立的公权力机关,不能由于行政机关的组织变化而影响对当事人的救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的撤销或者职权变更,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形。行政机关合并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合并为新的行政机关或者合并在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机关之中的情形。如某市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无线电管理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此种情形。在行政机关合并的情况下,如果新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那么以新成立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如果新的行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新成立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如果行使原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是其他行政机关,则由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机关分立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分立为数个行政机关,保留其中一个或者不再保留原行政机关的情形。如果原行政机关分立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分立后仍然保持原行政机关的名称,在此情况下保留原行政机关名称的行政机关作为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被告。如果原行政机关分立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职权被分解,其名称不再保留,在此情况下,若原行政机关的权力包括分解后的若干行政机关的职权,则若干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原行政机关的权力只是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继承,则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

上述规定虽然比较复杂,但其内在规律仍然是行政诉讼中“权责一致”的原则。即,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使您拿不准谁来当被告,那么以“谁承继行政权力,谁承担行政职责”为准则来判断就不会出错了。

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这里的“人民政府”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等,但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对于人民政府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为被告。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被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则应当由原行政机关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当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时,则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鉴于原告在起诉时,可能无法知晓继续履行职权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允许将原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查被告资格时,可以运用诉讼指导,引导变更为正确的被告。

原标题:《四中普法公开课丨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时的被告资格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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