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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凭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货款,法院判了……

2022-08-31 20: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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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行为,有时为了方便,供需双方直接在微信上下单。一旦发生纠纷,凭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货款会获得支持吗?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部分支持了原告滁州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份开始,滁州某房地产公司因营销需要从滁州某商贸公司采购烟、酒等商品。具体交易方式为:滁州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徐某等五人与滁州某商贸公司业务员对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告知需购买的商品,商贸公司将货物送至房地产公司处后,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商品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因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不能亲自接收货物或在销售单上签字,则通过拍照方式将货物留在指定地点。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双方持续发生买卖关系。滁州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滁州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尾款83537元。

滁州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对未付款金额不认可,因为其中的三笔交易的销售单上没有公司员工签字确认,且怀疑有一笔货款重复报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履行方式与一般交易习惯并不违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对于有争议的三笔交易,其中两笔有双方的磋商过程、送货后照片及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你放办公室,今天放假”回复等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交易实际发生,另一笔交易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无其他将货品实际送达的证据予以证实,交易是否完成无法断定,故对滁州某商贸公司该笔货款主张不予支持。滁州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另有一笔货款系重复报账,并无事实依据,法院未予采信。综合双方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法院判令滁州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滁州某商贸公司货款80537元,并按一年期LPR利率加计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法官认定事实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证明规则是要求,在现有证据对待证事实无法达到完全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有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才能认定该事实存在,在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确信程度时,则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这一规定有助于尽量减少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性,有利于权利人更容易获得司法救济,并可提高诉讼效率。在此,法官郑重提醒,交易中应当注意收集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陷入维权困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多/精/彩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凭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货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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