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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新法解读

2022-08-31 18: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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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严惩黑恶犯罪的 上海闵行法院 收录于合集 #普法便利贴 5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该法的出台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本期,闵法君为您解读新法亮点。

反有组织犯罪!

六问六答带你了解新法亮点

Q1·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具体包括哪几类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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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为非作恶;四是“危害性特征”,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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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组织: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Q2·

什么样的行为是

“软暴力”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对“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软暴力”行为即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此类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Q3·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

如何处理?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确底线禁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Q4·

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精神文件,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明确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实施联审机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Q5·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

权益不受侵害?

为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对发现的相关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报告。同时,本法也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对发展、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翻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Q6·

个人和单位在开展反有组织

犯罪工作中有何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但是,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本期作者 :韩 枫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原标题:《《反有组织犯罪法》|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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