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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7丨高息结算应适用起诉时的利率标准
2022-09-01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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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高息结算时,利率应当参照何时的标准?如果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又该怎么办?
近日,垫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2019年7月26日,卢某借款300000元给张某,约定于2020年1月26日偿还,利息按年利率3%计算。2022年1月12日,卢某与张某进行结算,确认截至2021年2月10日,张某欠付卢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9600元,结算后的利息以399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张某共计支付卢某利息1794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卢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300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2021年2月10日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等诉讼请求。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因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进行了结算,且结算的本金或利息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的利率,应以起诉时的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确定。反之,结算的本金或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应以结算时的LPR为基础确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卢某借款本金246002.09元及利息(其中2021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为4102.08元,2021年10月1日至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以张某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确立社会价值观的基本保障。在法律未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解释,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禁止高利放贷,但在否认高息结算的同时并未明确应当如何确定利率。在此种情形之下,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解释否认高息结算行为的同时,采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的利率为基础确定利息计算标准,有助于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守法、用法。文字丨邱竞翔
微信制作丨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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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07丨高息结算应适用起诉时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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