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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注释的价值及原则

2022-09-01 21: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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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杰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762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

一般而言,法学论文的注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解释型注释,其主要目的在于对正文的观点予以解释阐明或补充说明;二是引用型注释,其主要目的在于指明正文援引内容的具体文献来源。写作中,二者并非泾渭分明,许多作者会在论文中一并使用这两类注释。例如,针对正文中的学术观点,先通过注释对该观点进行阐明或补充,紧接着在同一注释中列出该观点的具体文献来源。

和谋篇布局相比,论文注释问题受重视程度有限。每当提及论文注释问题,浮现在许多人脑海中的是那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注释体例。事实上,和注释体例问题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注释的本质问题,即为什么需要注释以及怎样进行注释。

注释的双重价值

论文为什么需要注释?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它具有的双重价值,即对作者和读者而言,注释均有着独特的价值。

注释对作者的价值。对作者而言,注释问题首先关乎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问题。注释问题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尽管期刊强调“三审三校”,但由于逐一核对注释内容的工作量大,无论是外审专家还是期刊编辑,通常关注更多的是正文内容以及注释体例,较少关注注释内容的准确性问题。然而,尽管注释问题具有隐蔽性,但一旦被指存在问题,作者通常难以进行辩解。相较于论文是否具有创新性这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而言,注释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更容易被认定,只要与相关文献进行核对,就可以得出结论。因此,作者在论文写作中要按照学术规范处理注释问题,不可心存侥幸,以免因小失大。

此外,作者处理好论文注释问题,也可使论文更加完备。通常而言,一篇好论文应当是在他人已有研究基础上的突破和创新。因此,充分掌握研究现状对论文写作至关重要。注释的种类和数量恰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直观反映作者对相关议题研究现状的掌握情况。以“海洋划界”主题为例,如果论文的注释中既有一定数量的专著和论文,还有相关国家间海洋划界协议以及国际司法裁判,那么就会给人一种研究基础扎实的初步印象。由此可见,无论是防范论文的学术不端风险,还是给论文增光添彩,作者都应重视注释问题。

注释对读者的价值。对读者而言,注释问题处理的好坏首先直接影响论文的可读性。大部分作者希望自己的论文得到传播,以扩大其学术观点影响力。但现实中,众多论文的传播程度不一,除去其他影响因素外,是否属于“读者友好型论文”至关重要。作为一篇“读者友好型论文”,不仅需要正文行云流水,注释也应恰到好处。例如,正文中出现一个与论文主题关联性不高的概念,作者未在正文中对其进行解释,但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可通过解释型注释简要介绍这一概念。

同时,论文的注释(特别是引用型注释)还为有志于研究相关问题的读者提供资料指引。每当准备研究某一问题时,首要任务便是收集整理已有研究成果。此时较有效的方法,是查找关于该问题的最新论文,通过最新论文注释按图索骥查找相关资料。如果查找的论文注释中提供了翔实的资料信息,会极大提高研究者查找资料的效率。反之,可能耗时耗力且效果不佳。因此,作者无论是为了传播自己的作品,抑或是便于后来者开展研究,都应重视论文的注释问题。

注释遵循的原则

注释的双重价值决定了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注释问题。笔者认为,为确保注释的规范性,需要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必要性和准确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关切正文的哪些内容需要注释。论文注释并非越多越好,注释应当紧紧围绕服务正文的宗旨展开,注释的篇幅应控制在必要范围内。近年来,笔者发现,大部分国外学术论文附有详细的注释,甚至有的论文一个版面中注释的篇幅远超正文篇幅。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期刊已经开始反思过度注释问题,反对为了注释而注释,即纯粹为了展示作者所掌握的丰富研究资料而进行注释。实践中,国内期刊出于版面限制的考虑,可能会在出版之前建议作者对注释进行适当删减。这种删减要求客观上倒逼作者思考注释的必要性问题,进而在众多注释中作出取舍。

至于如何在众多注释中作出取舍,首先要区分解释型注释和引用型注释在必要性上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解释型注释不应包含论文的关键内容,只对正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多属于“锦上添花”,即便删除解释型注释也不会对论文产生实质影响。相比之下,引用型注释是对正文所援引的内容注明出处,其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如果没有引用型注释可能会构成学术不端。由此可见,对论文而言,引用型注释要比解释型注释重要,一篇论文可以没有解释型注释,但不能没有引用型注释。不过,尽管引用型注释是论文所必要的,但同样需要取舍。除文献综述类的论文,论文的引用型注释只需列出代表性的文献。学术争鸣中支持某一观点的论文可能很多,在引用这一观点时,可挑选最先提出该观点的论文或者被援引较多的论文作为注释即可,无须列明所有相关论文。

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主要针对引用型注释,其核心要求在于作者援引文献时应忠于原文。一般情况下,要想确保注释的准确性,需要做到两点。

首先,尽量援引原始文献。作者是否掌握和阅读原始文献,直接影响援引内容的准确性。因此,为了确保注释的准确性,除文献不可获得或者涉及作者未掌握的外语而无法读懂原文外,均应在注释中援引原始文献。由于中文期刊普遍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所以基本可以做到援引中文论文原文。目前,许多论文处理中文图书以及外文资料援引原始文献不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通过转引方法直接表明作者并未阅读原文。尽管难以保证注释的准确性,仍符合学术规范。另一个是直接将他人论文中的注释复制到自己论文中,给人一种已经阅读原始文献的假象。相较于转引,后一种做法既不能提高注释的准确性,也不符合学术规范。笔者曾发现数篇论文援引同一中文图书的同一页码,经核对图书原文发现所援引的内容并非注释所标注的页码。

其次,不得曲解文献原意。在援引原始文献基础上,作者应尊重文献的原意,不能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而曲解文献原意。需要指出的是,曲解文献原意有别于客观上的理解偏差。前者是作者有意为之,不符合学术规范;后者则是因为文献难易程度、作者的理解能力或者外语水平而导致,不宜认定为不符合学术规范。虽然在概念上容易对二者进行区分,但实践起来绝非易事。笔者在审稿时通常的做法是,在认定中文注释是否曲解文献原意时通常会从严把关,而在认定外文注释时则会适当放宽标准,容忍作者可能因为外文的长句难句误解原意,但也有一项基本原则,即基本外文专业术语应当被准确表达。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用“海里”(nautical mile)作为长度单位,但早期一些文本使用“英里”(mile)作为长度单位,有的论文提及早期文本时,直接使用“海里”而非“英里”,这明显曲解文本的原意。

总体来说,论文的注释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论文注释的好坏,体现作者的治学态度。只要作者秉承严谨的治学态度,就可以处理好注释问题。

原标题:《法学论文注释的价值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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