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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积极调解化纠纷,高效高质结案件
【前言】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河滨法庭地处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办的案件中建设工程类案件占比居多,处理好该类案件对提高办案质效有着重要作用。
【案件简介】
2020年4月,江苏某公司作为分包方与山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为宁夏某公司某项目工程实施部分安装工程。2020年11月,江苏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订立《施工补充协议书》一份,双方对竣工期限协商延长至2021年1月。后江苏某公司承接该工程并安装完毕。2022年1月,经江苏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进行核算,确定该安装工程安装费总计7113066元,在支付部分安装款项后,剩余1542846元工程安装费经江苏某公司多次催要不予支付。故江苏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通过查看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可以调解处理,故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后得知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因本案原告是与山西某公司进行的核算,经承办法官与原告公司协商,其撤回了对宁夏某公司的起诉。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原告公司主动放弃97000元的利息主张,也同意被告分期支付,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处理了该起诉讼案件。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终审:李雅玲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积极调解化纠纷,高效高质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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