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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 |【法官说法】“脱保”车辆出事故 车主应承担责任
所谓“脱保”,就是没有在保险期截止前正常投保,使保险标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保障的情况。“脱保”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车主确实忘记了当初投保的具体日期,结果错过了规定续保期限;有的可能是一部分车主心存侥幸,认为自身驾驶技术不错,觉得拖几天没有事,没有及时续保。但若在脱保期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受害人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由车主自负。
01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 汤某驾驶小型汽车沿祥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大郢小区前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负同等责任, 王某负同等责任。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损伤后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02
庭审经过
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要求汤某支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且由汤某承担案件受理费。汤某未作答辩。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某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脱保,且其未按法律规定为某小型汽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则其对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汤某向王某承担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汤某与王某均未上诉。
03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但商业三者险也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合同到期终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的车主自负其责。故车主续保宜早不宜迟,最好是提前给自己的爱车进行续保,以免临时因时间、手续等因素的延误导致车险“脱保”。
作者:立案庭 宋旗
审核:东审
运营支持:肥东法院&安徽法制报全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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