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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远兵,请查收你的执行通知书
汪远兵:
申请执行人丁桃顺与被执行人汪远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远兵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149.00元。本院立案庭依法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汪远兵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汪远兵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149.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紫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风险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原标题:《汪远兵,请查收你的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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