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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二十大 送法进万家 | 顺路搭同事上下班,途中不慎出车祸被索赔308万元!
中关村科学城总工会
服务职工 传播工会声音
平日上下班载同事一程是再普通不过的事
然而下面这位男子出于好心
让同事搭便车不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同事受伤被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308万元
案情概述王某是新疆伊犁霍城县一所学校的老师,家住在伊宁,从学校到家有60多公里,车程约1个小时。
同一所学校的教师董某也住在伊宁,请求顺路搭乘王某的车上下班。考虑到是同事,王某同意了。搭乘数次后,董某觉得不好意思,便在每次乘车后给王某转一些油费。
案发当天早上,王某开车接董某一起上班,因雪天路滑,行驶中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导致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董某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换句话说,董某脖子以下全部瘫痪,日常生活起居完全需要人照顾。
董某痛苦不堪,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王某觉得很冤
好心搭乘同事上下班
出了交通事故
责任全要自己承担
那么一路同行的
过程中驾驶员与乘车人
各自担负着怎样的责任与义务?
1
侵权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也就是说,本次事故是由于王某不当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其对于董某的受伤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王某的过错,导致董某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董某当然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2
赔偿
在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是无偿让董某搭乘,收取分摊油费的行为,和营运车辆为了盈利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有所区分;另外,人社部门已经认定董某为工伤,其相关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均可100%报销,且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为其捐了75万元,应按“填平原则”将该部分费用从诉求的308万元中予以剔除。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根据董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在事发前的两次搭乘后,均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王某一定费用,法院据此认为王某搭载董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偿搭乘,所以不适用《民法典》1217条规定,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从主观意图来看,王某搭载董某并非为了盈利,分摊油费不能改变其“好意同乘”的性质。从这一点来说,应当将王某的赔偿责任,与营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对乘客的完全赔偿责任有所区别,应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报销和捐款,法院提出,这些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王某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害者认定为工伤、且已收到捐款而有所减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了董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核实,判决王某赔偿董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2.69万元。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网友认为以后再也不敢随便搭人了
也有网友认为是因为车主有违法驾驶行为
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网友热议

原标题:《迎接二十大 送法进万家 | 顺路搭同事上下班,途中不慎出车祸被索赔3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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