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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缓刑案例

2022-09-13 15: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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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能构成此罪。

经典案例

自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立利用担任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长春某城等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100余万元、黄金饰品两套。另指控被告人陈某立、张某于2017年初共谋,利用被告人陈某立担任长春分公司经理、具体负责长春某区县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混凝土膨胀剂用量的手段套取单位支付的款项,由二被告人按比例侵吞。2017年9月至12月,二被告人分5次,共计侵吞某公司人民币15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立分得人民币11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4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立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组织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立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退出人民币40余万元、向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某向公司退出人民币4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评析:一、被告人陈某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在经济往来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被告人陈某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陈某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四、被告人陈某立、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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