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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猎夹捕“野猫”?当心!

2022-09-14 18: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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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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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陆生动物的通告》规定,广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期限为2021年2月9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022年2月下旬,家住石笋镇某村村民王某放置捕兽夹猎捕“野猫儿”,先后捕到“野猫儿”1只、“白面鱼”1只。2022年3月7日,广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野猫儿”“白面鱼”冻体各1只。经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王某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为猎夹,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猎工具。2022年3月15日,经鉴定,涉案“野猫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物种整体价值为7500元/只;“白面鱼”为果子狸,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整体价值为1200元/只。

豹猫

果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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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其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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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属于国家生态资源,是生态环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猎捕、猎杀、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轻则会被行政处罚,重则将受到刑事处罚。保护和善待野生动物,是维护物种多样性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款将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刑罚和赔偿的最终目的是要以法治之剑斩断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大家要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杜绝非法狩猎,共筑美好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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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 源 | 广安区法院

原标题:《放置猎夹捕“野猫”?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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