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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保险业务员冒用客户信用卡获刑二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雒某某原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19年12月中旬,被雒某某在兴庆区掌政镇某村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以帮助刘某某办理申领保险受益金事宜为由,获取刘某某信任后,套得刘某某名下一张银行卡密码并将该卡拿走。后保险公司向刘某某银行卡账户转入人民币共计37600元。雒某某于2019年12月底从该保险公司离职,并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期间,持刘某某上述银行卡以ATM机取款、POS机刷卡消费形式,将银行卡内人民币37600元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雒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刘某某对雒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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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被告人雒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严重侵犯社会金融秩序、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雒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雒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雒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公民应当妥善、谨慎保管自己的各类银行卡,非必要不将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轻易告知他人,切莫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022年/ 第186期,第418篇
供稿:张林旺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保险业务员冒用客户信用卡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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