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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直击|罗伯特·科维斯:从纸质法庭文件到法庭元宇宙——德国的司法数字化

2022-09-16 0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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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 78 个 #法治论坛 95 个

从纸质法庭文件到法庭元宇宙——德国的司法数字化

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基于书面和口头语言的法院程序仍是常态,这种情形在最近才有所改变。从模拟程序到元宇宙意义上的完全数字化法院程序,是一条漫长的道路。

数字化法院程序在德国才刚刚开始。德国的法院系统中有许多不同类型的管辖权。对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资纠纷、社会福利案件和税收案件有不同的法院来管辖。大多数影响德国司法系统数字化的法规适用于所有管辖类型的法院,特别是那些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传输,以及法院案卷管理有关的条款,即便在不同语境下,都会有相同的措辞。本文将重点关注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问题。

一、司法机关数字化的技术现状概览

为便于理解,我们将普通诉讼程序中的三个要素加以区分,即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数字传输、数字法院案卷,以及数字言词辩论。

(一)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数字传输

司法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是以传输为基础的。因此,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传输系统应当如何设计。在德国的法院体制下,直至本世纪初,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传输都几乎完全由书面和口头陈述的方式来完成。人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纸质文件而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庭书记员口头表述,再由书记员记录下来提起诉讼。两种情形中,提起诉讼都是一个身体行为。在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都会聘请律师代为写下诉请并提起诉讼。但在地方法院,也就是德国法院体系中位阶最低的法院,人们可以无需律师自我代表。他们也因此被称为自然当事人(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

本世纪初,《司法传输法》出台,大多数立法都普遍承认电子传输在诉讼文书的传输上具有等效性。这与其说是对之前就宣布为合法规定的澄清,不如说是法院(而非立法者)希望新媒体能够主动抓住机会。因此,使用这种新的传输方式是自愿的,但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都没有广泛使用这种传输方式。因而这对法院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案件仍然以纸质形式提交。法院也没有理由将案卷数字化,并以数字形式处理整个诉讼过程。因而在法院的数字基础设施方面也没有什么重大的投资。结果是,直到2022年数字传输的应用仍然是自愿的。

自2022年初起,数字传输的使用对于司法体制中的专业人士而言,特别是对于律师而言,已经成为强制性要求。在几年前,电子传输不仅作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方式被引入,而且开始在最大程度上取代传统传输方式。大概始于2013年,《电子法律交易促进法》颁行。该法的部分条款陆续于2018至2022年间生效。该法从颁行到生效时间很长,因为要所有受到影响的人都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二)数字法院案卷

如前所述,自2022年起所有的法律执业者,尤其是律师与法院之间的通信传输都必须以电子形式完成。纸质文件的送达是无效的,每个律师都必须保留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用以接收法院发出的所有电子文件,即所谓的“数字法院案卷”。这一问题与数字传输的强制使用密切相关。

如果律师有义务以数字方式发送文件,但仅仅是将这些文件打印下来,并装订在法院的案卷当中,这种数字传输就没有什么意义。因此,法院也必须以数字形式保存所有的法院案卷。然而,强制引入数字法院案卷管理与强制律师使用数字通信并不同步。如前所述,律师们已经被要求必须保留电子邮箱并与法院数字传输,但数字法院案卷管理却直至2016年才成为强制规定。相比于律师的过渡转换,法院有更长的时间来完成这种过渡。目前,绝大多数的德国民事法院都已经实现了这种过渡。

然而,与之前一样,私主体可以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自我代表,这也就使得他们可以用传统的方式进行陈述。这一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改变,因为德国法中有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都有机会诉诸法律。诉诸法律解决争端的权利包括确保人们在诉诸法律的道路上没有什么严重的障碍。因此,即便在没有对数字知识的深入了解和技术设备的辅助下,人们也必须能有机会提起诉讼和提出抗辩。

(三)数字言词辩论

通常情况下,在德国的民事案件中,都有必要进行言词辩论。因此,元宇宙法庭程序的第三个必要因素就是数字言词辩论。

关于数字言词辩论的选项,早已在2002年就出现在法律中,但在此之前一直很少使用。这一条款的命运与前面提到的自愿数字传输的方案相同。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这些条款才得到关注。许多法院一直在寻找一种可以维持诉讼活动的方法。然而,由于时至当时也不过只有几次数字言词辩论,大多数法官和律师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此外,那些必要的技术设备也没有能够及时提供。囿于法院的技术设备,加之对安全问题的考虑,关于是否应当允许法官使用自己的电脑设备以及广为使用的软件成为热议的问题。

此外,这一规则也不允许完全数字化的言词辩论,只允许当事人、他们的代表人或律师,以及证人等以虚拟的方式参加言词辩论。法官必须实际出现在法庭上。因此,就目前的形式看,这一条款尚不足以成为元宇宙下法院程序的立法依据。实际上,关于这一条款应进行什么样的改变,还将有广泛的讨论。

如果法院只进行虚拟环境下的言词辩论,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因为在此类案件中的言词辩论通常是对公众开放的。当法院实际在法庭上开庭,普通群众和新闻界的代表就可以旁听这些言词辩论。新闻界也可以报道有关的审判情况,但却不可以拍照、录像并将这些影像资料公开。如果仅仅在虚拟环境中进行法院的言词辩论,就很难控制谁可以旁听言词辩论,也很难控制那些未经授权的摄录。

二、德国目前进行的改革讨论

如前所述,未来完全数字化的法院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中,有两个已经实现,法院使用了强制数字传输和强制数字记录,但却尚未实现强制言词辩论。目前,人们在讨论是否要引入一个所谓的“加速线上程序”。在这一程序中,不仅传输和案卷管理将以数字形式进行,而且法院将完全以数字形式解决整个争端。不进行言词辩论将成为一项新的规则,即便言词辩论必须进行,也必须以完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

另一个计划与标准程序相背离的程序设计是,当事人与他们的律师不能使用清晰的书面语言来表达法律观点,而必须采用为所有诉讼程序设计的权利请求形式。但这一程序的目的并不在于为所有可能的诉讼标的创设一个全数字化的程序。相反,所谓的加速在线程序仅适用于一些非常有限的情形。

至今我们还不能确定这将以何种形式纳入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但这种程序很有可能以某种形式被纳入法典中,因为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如果它在不久的将来实施,可能成为典型。

责任编辑:

骆 珍 金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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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演讲直击|罗伯特·科维斯:从纸质法庭文件到法庭元宇宙——德国的司法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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