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中共党史研究︱大革命后期湖南农民“平粜阻禁”再析

何益忠(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2022-09-23 14:43
私家历史 >
字号

在传统中国社会,因粮价上涨,民众生计维艰要求平抑粮价、“阻禁”食粮外运甚至暴力抢夺口粮的群体性事件并不罕见。但是,这类事件基本发生在并不生产粮食的城市,参与者主要是城市贫民,持续时间也不太长,一般都会在官方的恩威双重压力下很快平息。但是,大革命后期湖南的“平粜阻禁”发生在乡村,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湖南各地乡村为什么会发生如此规模的“平粜阻禁”?主要参与者是谁?哪些人受益、谁受损?“平粜阻禁”为什么会延续这么长时间?鉴于现有研究的一些疏漏,本文拟作一些再探讨。

“平粜阻禁”基本都因粮食供应紧张、粮价上涨以及民众生计无着而起。因此,大革命后期湖南各地的“平粜禁阻”肯定与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减产、乡村社会原本正常运转的储粮救灾体系荒废、粮食输出导致存量不足等供给方面的因素有关,但我们不应忽视大革命开始后,随着平等、被剥削等意识唤醒而出现的需求增加这一重要变量。

在现有文献中,20世纪20年代初湖南各地自然灾害导致粮食减产被认为是农民“平粜阻禁”的主因。如1923年,戴述人在写给邓中夏关于水口山农民“平粜及阻禁谷米出境”的信中就提及,“连年水、旱、兵三灾并进”,佃农、雇工“挨饥挨饿”,引发了农民的阻禁运动。1925年夏,韶山农民也是因罕见旱灾,地主乘机囤积居奇、抬高米价并将谷米外运牟利而起来“平粜阻禁”。1926年11月出版的《湘农》仍然将“平粜阻禁”归咎于“连年灾荒”,致使“乡村中均缺乏粮食或粮价暴涨”。1927年5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会议曾提道:“湖南本是产米之区,但前年有一次大旱灾,去年有一次大水灾,有许多地方,已发生饥荒的现象。”相关资料也显示,这一时期湖南各地确实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1924年,长沙附近洪水溢出江岸十里以外,死亡5000人以上;1925年,湖南衡阳发生旱灾,“收成歉薄,生活尤其不易”;1926年,滨湖的常德、汉寿、安乡、南县、华容、澧县、沅江、临湘等地因新旧堤垸几乎溃尽,一片汪洋;1927年,长沙“由南门起,沿学宫门、小西门、大西门、太平门、福星门、草潮门、通泰门,以至新河一带房屋棚户,概行淹没……河西各乡溃垸甚多,禾苗颇受损失”。因此,灾害频仍,粮食减产,造成粮食供应紧张、粮价上涨,民众无法生活,自然要求平抑粮价、禁止食粮外运以保本地民食。

《平粜阻禁》 82 x 126cm 1972年,曾晓浒艺术展作品

但灾害发生、粮食减产并不必然引发民众“平粜阻禁”,只要社会救助系统继续发挥作用,缺粮民众仍可苟活。在传统中国社会,根据农业丰歉不一、粮食季节性需求差异,逐渐形成包括常平仓、义仓、社仓等在内的粮食储备和救济制度。在清代,州、县一般设有常平仓,丰年买入粮食,荒年卖出粮食,以实现对粮价的年度调节。在市、镇建义仓,以便灾荒时无偿赈济灾民。社仓则建于乡村,在春夏粮荒、价高时出借粮食,农民秋后加利偿还,以对粮食需求进行季节性调节。但是,民国以后,随着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崩坏,原本的救助备荒体系开始瓦解或蜕变。一些地方的仓谷管理操于土豪之手,“收放借贷,农民不能过问,一遇谷价高,则土豪私自卖出弄钱;一遇谷价低,则强迫农民多借”,出现“名为救贫,实为救富”的现象。有些粮仓则因管理不善,积谷大量减少甚至颗粒不存,如“省城的湘社、湘义、储备三仓,原有积谷三十余万石,近来因管理不善,又被军阀提取,仅余四万余石,而省仓竟至颗粒不存”。仓储体系的败坏,降低了社会抵御、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对于产粮区来说,灾年的粮食输出又可能进一步加剧缺粮恐慌,导致民众希望通过禁止粮食外运缓解缺粮、价高问题。相关研究显示,在清代,“湖广熟,天下足”已取代了过去的“苏常熟,天下足”,湖南成为全国重要的产粮区以及江、浙、闽、粤等省粮食的主要来源地。民国以后,湖南常年产谷量在1亿担以上,相当一部分粮食通过各口岸输出到缺粮省份。据统计,1924年仅从长沙输出的大米就为2311387关担,1925年为600254关担,1926年为28964关担,1927年为705021关担。尽管总量不多,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在自然灾害频仍、备荒体系瓦解、本地存粮减少的情况下,民众很容易将粮食缺乏归咎于粮食输出,自然要求“阻禁”粮食外运来缓解产地口粮的匮乏。

不过,相关研究忽视了20世纪20年代湖南各地“平粜阻禁”与大革命开始以后自由平等观念的传播以及农民被剥削意识的唤醒而引发的民众对大米需求增加之间的关系。

其实,在产粮区湖南,大米的生产者——农民原本并不将大米作为主要口粮,如“岳州农林物产之输出,以谷米为大宗……乡农食米者少,多以甘薯、蚕豆混入米内为食。谷米卖于商人,博取金钱”;在湘中,“大多数的佃农和自耕农,每天只有两顿粗糙饭,还有一点自家种的蔬菜”。即使是在湖区平原地带这样的稻米主产区,农民也要辅以红薯、玉米才能度过一年。因此,很多地方流传着“红薯半年粮”“瓜菜半年粮”“饭不够,菜来凑”等民谚。与此同时,民众长期以来也不得不接受这种饮食习惯,常以戏谑的口吻描绘自己的饮食生活,如将早餐吃蒸红薯称为“全猪全羊”,中午吃合蒸薯、米饭叫做“芝麻裹糖”,晚饭吃煨红薯则要“吹吹打打”。

但是,大革命开始特别是国民革命军北伐进入湖南以后,在中国共产党人的宣传启发下,“自由”“平等”“三民主义”“不平等条约”等词汇和观念开始进入农民脑海并运用于日常生活。“国民革命军的到达,共产党的鼓动工作、改善生活的希望鼓舞了农民群众”。民众将自己生活困苦、不能食用大米归咎于地主商人的剥削,提出谷米生产者应该低价甚至免费食用大米。一些农民认为:“我们之不得谷食,是因地主将谷米运到外埠赚钱,本地谷米减少,因之价高。我们无力购买,我们既要饭吃,现在的方法就是阻禁,禁止谷米运出外埠。”于是,他们组织农民协会,依靠自己的力量禁止谷米出境,禁止抬高谷价和囤积居奇,将“谷米阻得水泄不通,谷价大减,囤积居奇的绝迹”。这样,原本以红薯、杂粮等为主食的贫民就有可能吃上大米饭。

因此,民众在“阻禁”谷米外运以增加本地存粮的同时,还规定市场最高谷价,并根据不同经济状况确定购买价格以满足不同收入民众对食米的需求。《湖南农民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宣言》曾提出,“阻禁”存留下来的谷米“须以平价供给食谷欠缺的农民,对于最贫苦的人民则更当减低价格”。有些地方的农民协会则“收集地主的谷米,办理平粜,以最低限度的价格粜与赤贫的农民,每家依照人口的多少,发一个粜米的执照”。湘阴农民协会更将处罚土豪以及没收而来的钱、谷,“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分发给贫苦农民,最苦的每人三元,次之二元,再次之一元,同时按情况好坏实行平粜。当时,该地每担谷价三元六角。农会就以三元一担卖给农民,最苦的农户则不要钱。钱粮均约定秋后偿还”。总之,大革命开始以后自由平等观念的传播,增加了民众对于谷米的需求,这种需求——使谷米的生产者亦能吃上米饭应该是湖南各地民众发起“平粜阻禁”的一个重要诱因。

乡村社会是一个结构复杂、利益迥异的联合体。大革命期间,湖南农民怀着种种祈望、出于各自考虑参加农民协会,企图在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动荡中获取自己的利益,收割期待的果实。就“平粜阻禁”而言,乡村社会中的地主、富农、中农、佃农、贫雇农、手工业者、乡村小学教师等群体在其中的得失各有不同。但总体来看,家有余粮、等待出售的农民应该是运动的失利者,而需要购买粮食的小学教师、手工业者和雇农则因粮价下跌而受益,但是现有研究忽略了乡村失业农民这一特殊而重要的受益群体。

关于“平粜阻禁”给乡村社会各群体带来的影响,时人已有记述。综观这些记述,似乎可以得出谁都不是受益者、大家利益都受损的结论。如1927年1月,中共湖南区委在《关于阻禁平粜的通告》中指出,因为谷米不能出境,谷价低落,各地商店“都拒绝不要谷米”,自耕农、佃农无现钱购买油、盐、棉花等杂货“调剂其生活”,因此“感觉十分困难”。另外,从表面上看,雇农和手工业者会因谷价下跌而受益,但他们“因乡村金融塞闭,也同样的感受痛苦”。同月,湖南省农民协会在《禁止阻运谷米》的布告中提道:“笼统的阻禁,议价,是于各方面都不利的。”因为,普通农民需要出卖谷米还债或买肥料,但“阻禁”导致谷米卖不出去或价格很低。相反,有大量剩余谷米的地主则可以待价而沽。在1927年5月的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会议上,孙科指出:“农民因为不能把米运出来卖,又换不着他们所想买的东西,这是违反了经济的原则。”邓演达也认为:“米禁实行以后,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都要受损失。”李维汉在后来的回忆中还认为:“对于谷米的平粜阻禁……易使商人、中农和小手工业者产生反感,也使一般农民感觉生活不便。”

但“平粜阻禁”给乡村社会各阶层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总的来说,拥有土地、占有富余谷米并企图以高价出手的地主等应该是利益受损者,而并不占有谷米、需要购买粮食维持生计的贫民则在“平粜阻禁”引起的粮食价格下跌中相对受益。

正是因为利益受损,“平粜阻禁”遭到地主的坚决反对。他们经常以“闭粜”、偷运、诬蔑农民运动为“痞子运动”等方式进行破坏。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原本就是革命对象的地主阶级反对“平粜阻禁”外,这场运动使革命的同盟者甚至一些革命依靠力量的利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中共湖南区委1925年10月通过的《关于农民运动决议案》,地主阶级是革命的对象;“自耕农阶级,为农民中之小有产者”,“对于国民革命不敌视,而为农民中的中立派”;佃农和雇农阶级是革命派,应该努力将他们组织、武装起来,“成为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但是,时人已经注意到,在自耕农、佃农、雇农之间,因为“经济地位的不同,思想、行动常是不一致,有时还处于冲突矛盾的地位,如同雇农向自耕农要求增加工资一类的事”。具体而言,由于自耕农、部分佃农特别是大佃农拥有一定的余谷,需要“换几个钱来用”,而“平粜阻禁”导致粮价下跌甚至根本无法出售,必定伤及他们的利益。正因如此,相关文献曾提及“平粜阻禁”存在导致农民内部统一战线破裂的危险。按照中共湖南区委《关于阻禁平粜问题的通告》,“平粜阻禁”使“谷价日见低落,金融闭塞,自耕农、佃农等小资产阶级的农民,将有脱离农协之趋势……如果不急谋救济的办法,在农村中要变成‘广东的3月20日’”。

那么,谁是“平粜阻禁”的受益者呢?现有研究以为,怀揣微薄工资的小学教师、手工业者和雇农是“平粜阻禁”的受益者。有学者认为:“最希望‘平粜阻禁’,或者说‘平粜阻禁’的最大受益群体,是小学教师、手工业者和雇农等部分人。”这种观点很有见地,但忽略了乡村失业农民,他们同样是“平粜阻禁”的受益者,并曾一度是运动的推动者和领导者。

在相关文献中,乡村失业农民又被称为“游民”“游民无产阶级”“赤贫”“流氓”“地痞”等,是因种种原因被从土地上“挤”走、从事非正当职业的群体。如毛泽东曾提及,只要到农村随意走走看看,便可发现乡村社会存在“大地主”“小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半益农”“贫农”“雇农及乡村手工业者”“游民”等八种人,其中“游民”是在“帝国主义军阀地主阶级之剥削压迫及水旱天灾因而失了土地的农人与失了工作机会的手工业工人”,包括兵、匪、盗、丐、娼妓。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毛泽东称其为“游民无产阶级”,亦指“失了土地的农民与失了工作机会的手工业工人”。《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则将该群体命名为“赤贫”或“赤贫阶级”,是一群“全然无业,既无土地,又无资金,完全失去生活依据,不得不外出当兵,或出去做工,或打流当乞丐,或为非作歹做盗贼”的人。中共湖南区委在1927年3月发布的《对湖南农民运动的宣言》中所涉“失业贫农”指称的应该也是该群体。该宣言指出,失业或半失业贫农占衡山全体农民的4/10、长沙农民的7/10。1927年4月,《平江县农协转发省农协第六四二号训令》指出,“失业农民在过去农运中,也有不免幼稚行动的毛病,这不过是关于农协纪律和训练的问题”,我们不能因此“打击失业农民”,中了右派的圈套。其中的“失业农民”与前述“游民”“游民无产阶级”“赤贫阶级”当属同义。同月发布的《湖南第一次农运宣传周宣传纲要》指出,“帝国主义及其工具的层层剥削”造成了农村广大的“失业群众”。此处“失业群众”其实就是“失业农民”。而在有些文献中,这个群体又被称作“流氓”“地痞”“惰农”“不肯努力耕田的人”,带有明显的贬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湖南农民运动参与者的相关统计中,却鲜有该群体的影子。1926年6月颁布的《湖南农民协会暂行总章》,仅将会员分为雇农、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农村中之手工业者、农村中之体力劳动者。同年12月的《湘潭县农民运动报告》称,乡村社会“雇农及体力劳动者约占百分之三十,佃农约占百分之四十五,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一十,自耕农约占百分之七,手工业工人约占百分之七,小学教师约占百分之一”。《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原来的附表所列举的会员成分也仅包括雇农、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小商人、其他,亦不见该群体存在的证据。究其原因,应该是他们长期不为主流社会接纳和认同,为了不给农民运动反对者落下口实,避免影响农民运动的合法性、正当性而被统计分类者有意无意忽略。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略这一群体的存在,怀疑其在湖南农民运动中的作用。前述《湖南第一次农运宣传周宣传纲要》曾提及,这个群体“天然富有革命性”,“所以对于革命容易接受不比自耕农、佃农[雇农]有所顾忌。因此在革命的军事势力经过湖南的时候,他们便毫不犹豫地起来了”,尽管他们被反动势力称为“地痞”“流氓”,“实际上是农村革命运动的柱石,是整个农民群众中最革命的分子”。李维汉也曾注意到,当时农村确实有一些游民(或称“流氓无产阶级”)具有革命性,在北伐军进入湖南以及湖南农民运动兴起的过程中,“打先锋的常常包括这样一些人”。这一群体中的大多数是会党分子,并曾经在北伐军攻占湖南的军事斗争中发挥过一定作用,因而“纷纷混入下级农协”,并成为湖南农民运动的先锋和区、乡层级农民协会的实际控制者。如毛泽东曾提及,“贫农(特别是赤贫部分)因为最革命,所以他们取得农会的领导权,所以最下一级的农协(即乡协)的委员长、委员,在第一第二两个时期中几乎全是他们”。

但该群体的破坏性、极端倾向,也使他们不仅成为反动势力谩骂、打击的对象,而且常被革命势力视为异类,进而成为农民协会排斥、清理的对象。如1925年底,团湖南区委通过的《关于青年农民运动委员会》就明确规定,青年农民联合会会员仅以体力劳动者为限,其他人“均不得为会员”。次年6月颁布的《湖南农民协会暂行章程》也规定农民协会会员仅包括雇农、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农村手工业者、农村中之体力劳动者,仍然将他们排除在外。在农民协会选举中,他们经常被刻意阻止当选。如署名为“龙宣”的作者在1927年初的《下乡工作报告》中提及,他曾因某村谭某“素来有流氓地痞的嫌疑”,于是阻止他当选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但农民认为谭某“素来是反对土豪劣绅的急先锋,为人很直率,不怕土豪劣绅,不怕坐监,所以土豪劣绅说他是地痞”,因而哄闹起来。在他们以各种方式进入农民协会并实际控制下级农协后,湖南省农民协会又将农民运动中的乱象归咎于他们,认为各级农民协会之所以存在“各自为政、不相统属”等问题,是“地痞、流氓混入各级农民协会所发生的恶果”。因此,要求乡“农协执行委员会须绝对是耕田的农民……其他分子尤其是地痞、流氓,应严加淘汰”,区农协执行委员会也要“严厉制止”“带有地痞性的人”加入。

该群体之所以是“平粜阻禁”运动的受益者,是因为他们一无所有,几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失去。由于失去土地,根本没有粮食可供出售,“平粜阻禁”引起的粮价下跌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因为很少参与社会正常的商品交换,“平粜阻禁”带来的金融阻塞、城乡商品流通隔断也不会给他们的生活造成太多不便。相反,他们却能趁农民运动风起之机“罚地主的款”“借款”“到地主家中吃饭”,在“平粜阻禁”引起的粮价下跌后以“最低限度的价格”买到粮食,从而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可以“在农民协会里头公开的逞英雄吐怨气……‘杀猪宰羊’‘重捐重罚’”,“对压迫他们的土豪劣绅阶级出气”。

湖南农民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

湖南农民大规模的“平粜阻禁”斗争并不发生在春荒或青黄不接之际,而是始于北伐军进入湖南特别是1926年10月以后。尽管在斗争中乡村社会各阶层损益不同,还引起过政府、军方的不满,中共湖南区委也曾要求农民协会实行有限“阻禁”,但实际上一直持续到大革命失败才逐渐偃旗息鼓。其中的原因,既与国共合作背景下共产党人的宣传、组织相关,也与政府不同程度上的支持有密切联系,更是粮价下跌以后民众对粮食的刚性需求所致。

在传统中国社会,缺粮贫民的“平粜阻禁”行动一般发生在春荒或青黄不接之际。但是大革命后期的湖南农民之所以在食粮并不紧张、大量粮食上市的时节发动“平粜阻禁”,除粮食供求因素外,更与共产党人的推动、国民党地方当局的支持有关。其实,早在1925年10月,中共湖南区委就提出应该趁旱灾引发的饥荒,组织农民开展“筹赈”“平粜”“平利”等,并明确提出应该禁止私人“积谷居奇”。次年10月,湖南区委在第六次代表大会的宣言中又号召在乡村建立“管理粮食之组织,调查当地粮食生产及消费之数目,以限制粮食出境”。在北伐军进入湖南以后,共产党人更是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农民的宣传和组织。与此同时,唐生智控制的湖南地方当局也曾对农民运动持支持态度。1926年9月,湖南省建设厅厅长曾发布通告,宣称要“竭力拥护农民利益,并提高其地位,协助其组织之发展”。事实上,各地农民组织的确获得了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地方政府的相当支持,“湖南省党部农民部月准农运费4000余元,建设厅月拨给省农会经费3000元,各县署另拨给县农民协会月费100至300元不等,建设厅又另批准湖田溢亩项下2万元,分12个月发给,做补助教育费”。因此,在各方力量、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1926年秋收之后,湖南“十之七、八”的地方都有了农民组织,形成了“一种农民平粜阻禁运动”,采取了包括“议决谷价,不得高于此价卖谷”“议定两种或三种谷价,并决定某一种人吃某一种谷价”“有限制的运谷米出境”“谷米一概不准运出境”等平抑粮价的具体措施。

“平粜阻禁”风起之后,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负面影响很快显现。1927年1月,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省政府及各团体联席会议为此决定:“谷米,应准彼此流通,可实行粜七留三。如有假名阻运,由政府严办。”同月,中共湖南区委也发出通告,要求省农民协会布告“各地农协不要死阻禁,说明谷米应当流通”。于是,湖南省农民协会要求各级农协“不得笼统地禁止谷米出境笼统地议定谷米价格”,应该在调查当地存谷的基础上,除留本地民众食用的粮食外,“其余之谷,一概任其流通”,并不限制其价格。但是,相关命令并没有得到贯彻,各地农民“平粜阻禁”依然如故,一直延续到国共合作分裂、大革命宣告失败。大革命后期湖南农民“平粜阻禁”之所以持续如此长的时间,除了地方政府、国共两党对乡村基层社会控制力、影响力有限,无法使相关政令、指示得以有效落实等以外,应当还与粮食价格下跌以后,民众对谷米的刚性需求有关。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因“平粜阻禁”、粮食价格下跌而吃上大米以后,除非强有力的外部压力就再也不愿回到“全猪全羊”“芝麻裹糖”“吹吹打打”的生活了。

1927年,毛泽东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以《湖南农民革命(一)》为名,由长江书店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版。

在“平粜阻禁”的影响下,湖南粮食价格确实有一定程度的下跌。1926年春天“每谷一担价六元”,而到1926年冬“平粜阻禁”后“价只二元”。有些地方的农民协会则直接规定了粮食的最高价格。如郴县农民协会第一次全县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提出,“为维持农民生活计”,决定谷价“每石最高银不得超过小洋三元”;湘潭东三区议定:“米价零粜每升八十文,减粜六十文,平粜照市价每石米减洋一元,但在十元以内,不得超过十元。”益阳桃花镇第三区第八十一乡农民协会也决定“谷价每石议价洋叁元”。各地农民协会还对超过最高限价出售粮食以及偷运粮食出境等情况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出境议罚全充。有私粜高价者,每石议罚谷贰石。白日拿获者,每石提奖五斗,黑夜拿获者,完全提奖”。在此影响下,谷价下跌,“贫农可以用较少的钱买较多的谷,民食问题不如从前的严重”。贫苦群众吃上了大米饭,生活得到改善。原本无法以谷米为主食或者仅仅季节性地以谷米为主食的民众吃上大米饭以后,不仅增加了对谷米的需求,使原本并不十分紧张的粮食供求关系紧张起来,而且民众在通过“平粜阻禁”改善生活以后,就会要求继续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持已经提高的生活水平,不愿意轻易改变现状。除非“平粜阻禁”自身难以为继,否则只能通过强有力的外部压力才会停下来。

根据《中共湖南区委对湖南农民运动的宣言》,在谷价昂贵时,“许多贫苦的人要用多量的杂粮如红薯、荞麦等来补充粮食。现今谷价低廉,贫民也要吃米饭,所以食谷更觉贫乏,农村中需要阻禁的,除缺乏谷米的雇农、贫农、佃农外,还有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及其他靠买谷吃饭的人,其数目要占乡村人民百分之七十”。因此,“乡间除大地主、富人愿意开禁外,其他自耕农、佃农、小地主几无不愿意禁止谷米”。即使在省农民协会要求留下部分粮食用于本地平粜,其余粮食允许流通、“不准无限制的阻禁”时,也因为“平粜阻禁”“已成群众心理,一时甚难改变”。很显然,对于完全依赖市场供应粮食的各地贫民来说,谷米当然是“越廉越好”,他们对于留存本地食粮、剩余谷米允许流通的宣传和指令,持一种本能的怀疑甚至抵制的态度。于是,当上级要求调查各地存谷时,无不报告本地粮食匮乏、不敷当地民众食用,理所当然地希望通过“平粜阻禁”来维持自己的饮食生活。

另外,由于“平粜阻禁”的“净”获利者——小学教师、失业农民、手工业者掌握了乡一级农民协会的领导权,尽管运动曾给包括自耕农、部分佃农等乡村中下层群体带来一定的不便和损失,但因为得到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支持而持续下去。根据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的“各县农协会员数量比较表”,“雇农”“佃农”占比为64%左右,“半自耕农”“自耕农”约为27%。乡村教师并不在农民协会会员数量中占据多数,如在湘乡超过19万的会员中,小学教师仅有540人;湘阴17万余会员中,小学教师仅151人;湘潭12余万会员中,小学教师为1100人。但小学教师、失业农民实际控制了乡级农民协会。资料显示,当时从事农运的工作人才,“十之三为省党部农民部特派员,十之五为当地小学教师,余则为游民无产者”。毛泽东调查发现,“贫农(特别是赤贫部分)因为最革命,所以他们取得农会的领导权,所有最下一级农协(即乡协)的委员长、委员,在第一第二两个时期中几乎全是他们”。于是,在乡村小学教师、失业农民的组织和带领下,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乡村居民改善生活需要的“平粜阻禁”一旦启动,就很难自动停下来。

大革命后期湖南农民的“平粜阻禁”运动涉及乡村社会各阶层,还与城乡关系、地域关系具有一定的勾连。在这场运动中,政府与基层社会、国共两党同“平粜阻禁”农民特别是基层农民协会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是研究、观察革命中的乡村社会的一个样本。

“平粜阻禁”打击了地主、商人,乡村穷困民众生活有所改善,政治地位得到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在“平粜阻禁”中,乡村社会广大下层民众被动员到国民革命的洪流中,“自由”“平等”“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打倒贪官污吏”“打倒土豪劣绅”等口号在乡村社会的迅速传播,推动、促进了基层民众的觉醒。但是,“平粜阻禁”的负面效应也十分明显,“阻禁”粮食正常流通不仅减少了政府税收、影响了北伐军的后勤补给,而且还危及缺粮地区民众的生存。1926年12月,湖南省财政厅就因为“阻拦谷米流通……影响征收田赋”,要求各县农民协会开导农民准许流通谷米。1927年4月,衡山县也抱怨“连年水旱,收成歉薄,盖藏空虚”,民众生活受到影响。这种状况原本可以通过从邻近产粮区购粮来解决,但“各县自由阻禁,来源断绝,挹注无从”,于是要求上级政府下令准许粮食“一律流动,毋许阻遏”。5月,新化“人民代表”刘树丰因购运粮食经过沅江十八垸,被该乡农协全数抢去,前往交涉人员又“几遭危险”一事,直接向政府请愿,要求“救我新邑待毙之人民于万一”。因此,“平粜阻禁”在获得一些人称许、具有很多积极作用的同时引来不少“非议”。

“平粜阻禁”之所以引来“非议”,导致一些人和地方的不满,是因为产粮地区贫苦农民的这一举动除打击了地主、商人以外,也伤及阻禁地区部分农民(他们并非大革命的对象)的利益,影响了缺粮地区民众的生活。这种状况的出现应该与乡村农民的“地方性”以及“失业农民”的逐利性和破坏性有关。

作为小生产者,乡村农民的地方性存在必定使他们更多关注本地、本阶层的利益。乡农民协会禁止本乡粮食运往其他乡,县农民协会截留运往外县的粮食,是为了能以较低价格购买到谷米,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他们不会想到阻禁会影响政府税收,会危及他乡、他县民众的生活。与此同时,“乡村中一向苦战奋斗的主要力量是贫农”,他们是“打倒封建势力的先锋”,成就“多年未曾成就的革命大业的元勋”。但这一群体也具有逐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对革命的“破坏性”。特别是其中的“失业农民”,“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富有革命热情,勇于参加斗争,但他们的纪律性较差、“破坏性”较强。于是出现了中共湖南区委、省农民协会多次发出布告、通知要求实行有限的“平粜阻禁”而乡农民协会充耳不闻、依然故我的尴尬状况。因此,如何既充分利用这一群体的革命动能又适当抑制他们的逐利倾向,如何既满足穷苦民众的利益诉求又加强对他们进行纪律、理想和信念教育,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农民革命时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问题。

(本文首刊于《中共党史研究》2022年第3期,原题《大革命后期湖南农民“平粜阻禁”再析》,作者何益忠系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钟源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