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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 | 朋友圈销售有毒减肥胶囊,不瘦还刑!

2022-09-22 17: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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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销售有毒减肥胶囊,不瘦还刑!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增加,不少人深受肥胖困扰,大家的微信朋友圈也经常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减肥产品,商家打着“不饿不累轻松变瘦”的口号吸引广大消费者为美丽“一掷千金”。其实,网络上的减肥产品鱼龙混杂,有些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添加了有毒有害的物质。

近日,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霍某某因在网络上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胶囊,受到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霍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在未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匿名女子处购进“享瘦”牌减肥胶囊。霍某某明知该减肥胶囊服用后会对人体产生明显不良反应,仍通过网络渠道向刘某等人销售14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检验,“享瘦”牌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

生活科普

西布曲明是什么?有哪些危害?

西布明曲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够抑制食欲的药物,过量用药无特效解毒药。我国在2010年就已经宣布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明曲制剂和原料药。西布明曲虽然具有一定的减肥功效,但是服用可能会带来心脑血管还有中枢神经系统不可逆的损伤,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心率加快、血压增高,还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

减肥胶囊的定性是什么呢?

本案中霍某某销售的“享瘦”牌减肥胶囊被认定为食品而非药品,是因为该减肥胶囊并不具有医学治疗功效,针对的并不是医学意义上的病理性肥胖患者,而是适用于追求瘦身塑形的生理性肥胖人士,其具有的是保健功能,所以应当认定为保健食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霍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被告人霍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依据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试图利用牺牲消费者健康牟利,践踏法律底线的商家,不会得到法律通融,终究会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广大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智。购买使用非法添加的减肥药、减肥食品就如同“饮鸩止渴”,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不可逆转的健康隐患。其实,想要拥有苗条身材,只需做到“管住嘴、迈开腿、睡足觉、喝够水”,选择正确的、科学的减肥方式,不要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减肥产品,以免自己伤财伤身。

原标题:《食品安全宣传周 | 朋友圈销售有毒减肥胶囊,不瘦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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