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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法官说法第43期丨子女已成年,丈夫给前妻汇款十余万元“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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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丈夫意外身亡,妻子处理遗产时发现近三年内他竟陆续向前妻转账十余万元!她去询问前妻,前妻说这是在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是他们的儿子三年前就已经成年。那问题来了,子女成年以后父母还需要向其支付抚养费吗?丈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前妻收到的转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该不该返还?我们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张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与王强原系夫妻关系,王宇系张芳与王强之子。2008年12月,王强与张芳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王宇由张芳抚养,王强每月支付王宇生活费1500元,王宇从2008年12月起到大学毕业的学费、生活费、医药费由王强负担,并持此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2012年5月,王强与李英登记结婚。经李英统计,王强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以微信转账或银行转款方式共计给付张芳和王宇123980元。2018年12月,王强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李英认为,王强的上述转账行为严重侵害了李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故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芳、王宇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宇在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大学就读,李英在庭审中表示其知晓王强与张芳离婚时双方对王宇生活费、学费的约定,并表示其知晓并同意王宇在中学毕业后继续大学教育。作为有抚养义务的父亲,在王宇读书期间给予上述费用,且上述费用系多笔零星支付,转款金额没有明显超出王强的负担能力,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其与李英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王强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更是一种亲情、责任的体现。据此,李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一方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其支付的抚养费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王强与张芳离婚时,王宇尚未成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作为父亲的王强支付王宇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直到王宇大学毕业,该约定是基于父母对子女学习生活的一种保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李英对此亦表示知情、同意。因此,除去李英认可的生活费外,王强亦应承担王宇大学期间的学费和医疗费用。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根据纠纷发生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强在王宇上学期间零星支付十万余元,虽高于抚养费的一般标准,但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可以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条件。故王强向其子女支付抚养费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正当处分,没有侵犯李英的财产权利。
法官寄语
随着新时代经济社会加速发展,人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家庭选择让孩子接受高等教育。虽然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但血缘亲情却不会断,绝大部分家长都愿意在子女成材前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直至父母牵着的小手变成大手,在社会立稳足跟。同时,身为子女也要懂得感恩父母养育不易,尽快独立为父母分担家庭责任,反哺父母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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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供稿来源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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