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签署军令状、承诺未完成业绩则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5年11月12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处,双方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
曹某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曹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年3月17日,公司向曹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曹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
2020年3月26日,曹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627.5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
仲裁委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裁决书,对曹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曹某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曹某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于曹某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首先,某科技公司认为因为曹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曹某自动离职,但曹某从未向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应对曹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属违法,应当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在未获支持的前提下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诉请系基于公司同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避免讼累,本院径行审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曹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500元、绩效工资3500元及销售提成组成,公司认为销售提成不应计算曹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销售提成亦是曹某的工资组成部分,是曹某的劳动所得,故对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经计算,曹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2641.83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称:曹某签订了《销售人员军令状》,现曹某未完成其作出的业绩目标承诺,劳动合同所附解除条件现已成就,应当视为是其同意主动离职的情形。
曹某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公司主张曹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曹某自动离职,但曹某从未向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公司又表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曹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应对曹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号:(2020)沪01民终1138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