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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裁判规则
1.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对申请人进行骚扰的,人民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对申请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进行骚扰的,人民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2.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处罚措施——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被申请人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原新城区法院并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3.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拘留——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暴力,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的,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予以拘留。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19日第6版
司法观点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下同)规定的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指被申请人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例如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或者拒不迁出申请人住所的等等。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本条区分两类情况,分别规定了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因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经作出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被申请人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刑法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等作了立法解释。根据该立法解释,刑法该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该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重要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只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所规定的训诫是指以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和错误,并且责令其不许再犯。罚款与拘留可以并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下,因此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处罚,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处罚,拘留及其他程序性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比如继续实施家庭暴力,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或者骚扰申请人的,也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对此,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相互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的轻重,依照本法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择一对被申请人即施暴人进行处罚。不宜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两次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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