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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法院普法微课堂5】民间借贷那些事:亲戚朋友向您借钱,怎样才能风险最小化?

2022-09-30 17: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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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朋友之间借钱是人之常情,但在自己将钱出借了以后,会出现对方迟迟不还的情况,向其催收会被拒接电话、不回消息、或者干脆不承认等情况,最后向法院起诉却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而担心得不到支持。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提到的民间借贷问题。

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不要着急,本期的普法微课堂一起带您提高借贷防范意识。

一、债权凭证要留存出借人出借借款,要注意留存书面债权凭证,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还款方式等内容。口头借款会有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风险,同时也要注意现金支付方式难以留痕,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微信等能够证明支付情况的方式。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不要随意担保

01

在借款时,双方约定设立抵押权的,出借人应当审慎核实,妥善设定,在确定接受抵押后,再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

02

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双方要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03

在为他人作保证时,保证人一定要清楚保证的后果。若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是要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三、谨防借贷无效

01

借贷资金应当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02

出借人应当让借款人明确借款用途,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一)套取经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约定利息要符合法律规定

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为限,高利放贷、借收取其他费用之名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均不受法律保护。自2020年8月20日起,法定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五、按时履行义务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贷双方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好了,本期的普法微课堂就到这里啦,希望这些民间借贷小知识能对您有所帮助。

图文/排版:李枝春

一审/一校:李枝春

二审/二校:罗东芳

三审/三校:张晋铭

原标题:《【镇沅法院普法微课堂5】民间借贷那些事:亲戚朋友向您借钱,怎样才能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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