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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和——以案释法】监护人不利于儿子成长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2022-10-09 2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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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切实加大普法宣传,营造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武义妇联”公众号即日起推出以案释法系列,通过讲好法制故事,提高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妇女群众对法律的知晓率、参与率和自我保护意识,达到以案释法、以案促宣的效果。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祝某(男)与谢某(女)协议离婚时,儿子祝某敏还不满周岁。为此,双方约定儿子祝某敏由谢某抚养至一周岁后再随祝某共同生活。不料,过了一年,祝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突然的变故,使祝某敏的健康成长受到了影响。为此,谢某起诉法院要求变更祝某敏由其抚养。

【案件分析】

法庭经开庭审理,查明祝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刑期确实较长,服刑期间确不能履行抚养、教育、保护儿子的义务,且祝某在庭审中也同意儿子变更为由谢某抚养,故儿子变更为谢某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儿子祝某敏随原告谢某共同生活。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武义法院

原标题:《【巾帼和——以案释法】监护人不利于儿子成长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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