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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和——以案释法】监护人不利于儿子成长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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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祝某(男)与谢某(女)协议离婚时,儿子祝某敏还不满周岁。为此,双方约定儿子祝某敏由谢某抚养至一周岁后再随祝某共同生活。不料,过了一年,祝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突然的变故,使祝某敏的健康成长受到了影响。为此,谢某起诉法院要求变更祝某敏由其抚养。
【案件分析】
法庭经开庭审理,查明祝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刑期确实较长,服刑期间确不能履行抚养、教育、保护儿子的义务,且祝某在庭审中也同意儿子变更为由谢某抚养,故儿子变更为谢某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儿子祝某敏随原告谢某共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武义法院
原标题:《【巾帼和——以案释法】监护人不利于儿子成长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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