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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蒙自法院:抵押物使用费 能否当还款?

2022-10-10 19: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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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颇有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何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8000元,将名下车辆抵押给原告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手后失去联系,两年后被告何某某联系原告王某某,但原告王某某因被告何某某逾期违约,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至蒙自法院,主审法官经过耐心调解,圆满解决了这一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在做二手车生意时认识了被告。借款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何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将被告名下的车辆给原告,并载明如不还款,车辆由原告处置。之后被告将车辆抵押给原告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10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后原告将车辆还给被告。2020年11月,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从2020年11月5日开始至2020年11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7次转账共计38000元。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及被告此前的良好信用,这次未要求被告书写《借条》,但同样按照此前的习惯,被告将名下车辆给原告作为抵押。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本人消失了,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直到2022年7月13日,被告悄悄来把车辆开走,并给原告发微信,原告这才联系上被告,但被告拒绝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逾期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理阶段

被告同意还款,但提出车辆被原告占用并使用,应当参照市场租车价格扣除使用费。原告起初非常生气,但经主审法官耐心工作,指出最后这次借款并未有书面约定,且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何某某自愿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8000元,车辆使用费抵扣还款1万元。

法官说法

将抵押给他人的物品不经他人许可擅自取回,有构成盗窃罪风险。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时表示是抵押物物权的暂时转移(也就是在债务没有偿还完之前,物权属于债权人),抵押人秘密取回也就是标志在债权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对暂属于债权人的财物的侵害,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时涉嫌构成盗窃罪。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蒙自法院:抵押物使用费 能否当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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