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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消费 法治护航 | 央视频APP聚焦我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2-10-10 17: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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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2021年消费纠纷联动化解“一院一品牌”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出台《关于消费纠纷联动化解“推动品牌升级,共促消费公平”活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聚焦服务数字经济,确定的品牌为“数字消费,法治护航”,并将选树培育数字消费典型案例作为品牌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

10月10日央视频APP:

网购二手奢侈品包

买家鉴定后为假货商家拒不退款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张女士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向陈某购买了Celine凯旋门teen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保证为正品,承诺鉴定后再发货,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张某此前多次向陈某购买奢侈品,本次交易收货后张某照常付款。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陈某。后张某要求退款未果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卖家陈某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平台《用户行为规范》第三条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其不同意退货退款。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明确,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法院综合陈某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频率等依法认定陈某系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规定》第一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五)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本案中,《用户行为规范》“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这一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隐含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且排除消费者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法院遂依法判决售假的陈某全额退还张某价款14000元。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荣尚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数字消费问题也已成为关系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实施后,法院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则对数字消费领域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依法否定格式条款效力的典型案例,被江苏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通过对数字消费格式条款效力的有效规制,有利于从源头遏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对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清朗”数字消费市场秩序也具有“以案说法”的典型意义。

原标题:《数字消费 法治护航 | 央视频APP聚焦我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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