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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花委员: 加强对地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要求的监督检查
今年全国两会,就近期有关公务员招录设置性别要求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东花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对地方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监督检查的提案》,呼吁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办事,不在招录公告上设置性别要求。

“但是,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的贯彻落实,近期有关公务员招录设置性别要求的问题比较突出。”赵东花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说,并给记者展示了一份详细资料:
据中公教育网站显示(2017年7月13日),广东某市面向全国选调公务员576名,一半以上岗位限男性。湖南省人社厅官网显示(2017年8月7日),2017年8月,省直机关面向全省公开遴选公务员110名,有30个岗位明确“限男性”,占遴选总数的27.3%,包括:综合文秘15名,法律法务5名,综合管理3名,纪检内审、行政后勤、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财务管理各1名,教师2名。更有甚者,据中公教育网站(2017年10月16日)显示,2017年10月,某省委宣传部面向全省选调工作人员26名,公告显示,公开选调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26名(男23名、女3名),男性比例占88.5%,性别限制理由是“因网信工作性质特殊、岗位需要,常态化24小时值班,适合男性”。
赵东花说,这些单位公务员招录限男性的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招录单位男女比例失调,认为单位女性过多,希望招录男性;二是担心女性生育影响工作,用人单位无法承受这种用人压力;三是招录单位的工作压力大,需要经常出差,或者长期加班加点,或者需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认为不适合女性。
“然而,无论出于什么理由或原因,公务员招录绝不能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宪法基本原则。”赵东花表示,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公务员招录设置性别要求也会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赵东花表示,一是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剥夺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机会;二是其他用人单位会效仿这种行为,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会增多;三是影响国家形象。
因此,赵东花在提案中建议:
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发挥公共部门的示范表率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办事,不在招录公告上设置性别要求;
人社部门重视公务员的招录和遴选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考前的备案审查和监督工作,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同时加强对公务员招录的监管,及时受理就业歧视投诉,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原题为《关注 | 赵东花委员: 加强对地方公务员招录信息中的性别要求问题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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