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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修改稿:补充调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毕,二次为限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8-03-16 18:5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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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修改稿。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公开获取的草案修改稿显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总则。

根据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监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稿对3月13日上午提请审议的监察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报告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中的不少规定体现了对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建议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在总则中加以明确。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有的代表在审议中建议明确,对被调查人以外的涉案人员,也应适用这一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毕,二次为限

监察法立法过程中,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如何衔接的问题,备受关注。

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置的方式。

报告称,有的代表提出,该款第四项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属于监察机关作出处置之后的程序,建议移至草案第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中统一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草案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报告称,有的代表建议,增加有关退回补充调查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复核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和复核。

报告称,一些代表建议对复审、复核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限等予以明确。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明确申诉的受理和复查的时限

草案第六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报告称,一些代表建议明确申诉的受理和复查的时限。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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