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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第二十二期——物业公司能否采用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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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业主王阿姨对物业服务不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为催缴物业费对王阿姨家停止供水供电,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水电供应,法院判决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约定如果业主不按期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有权采取停水电气的方式催收物业费,但供水供电供气为业主与水电气等第三方发生了法律关系,物业服务人员无权阻碍该法律行为的履行,该条款破坏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为无效合约。物业公司应恢复水电供应。
法院干警提醒: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人员与业主之间经常因物业费的缴纳发生纠纷,物业催缴应当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的合理手段,但物业服务人员为了快速有效的催缴物业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严重影响业主的生产生活。根据《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业主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要求物业人员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原标题:《法律小课堂第二十二期——物业公司能否采用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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